据“浙里办”公开信息,杭州市余杭区市监局近期对两起医药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件作出行政处罚。经查,2023 年 7 月至 2024 年 3 月期间,当事人刘某某、莫某某为谋取电商平台健康大药房的稳定推广业务,向该平台相关业务负责人转账行贿。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 (一) 项规定,构成采用财物贿赂交易相对方工作人员以谋取竞争优势。依据该法第十九条,余杭区市监局作出如下处罚:
1. 没收刘某某违法所得 28.37 万元,罚款 10 万元,罚没合计 38.37 万元;
2. 没收莫某某违法所得 13.45 万元,罚款 10 万元,罚没合计 23.45 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九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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