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蔡庆虹 王婉怡
导读
泰国长期是中国企业布局东盟的重要基地,但随着制造业投资便利化,泰国外资监管正从形式审查转向实质审查,重点打击外资通过代持安排规避准入限制及投资真实性不足等问题。自 2026 年起,泰国商业发展厅(DBD)联合特别调查厅(DSI)升级执法,要求提交银行流水、财务证明及《真实投资确认书》,强化资金轨迹核验。本文梳理泰国外资准入制度、代持监管新规及中国企业的合规应对策略。
一、泰国外资准入制度简述
(一)外资准入的基础法律——《外商经营法》
1999 年《外商经营法》(FBA)是泰国规范外商投资的核心法律,将限制行业分为三类:
- List 1:原则上禁止外商经营(如农业、土地交易等);
- List 2:涉及国家安全、文化及自然资源,需内阁及商务部批准;
- List 3:泰国企业尚不具备充分竞争力的行业,通常需取得外商经营许可证(FBL)。
对中国企业而言,制造业虽较少受限,但销售、分销、代理、平台运营、数据服务、物流及售后等配套环节极易触发 List 3 许可要求。项目落地前,必须首先确认拟经营业务是否落入 FBA 限制清单。
(二)BOI 投资促进制度
泰国投资促进委员会(BOI)依据《投资促进法》为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供税收减免、关税优惠、签证便利及土地权利等激励。近年来,BOI 重点转向电动车、电池、智能电子、数字技术及医疗健康等高附加值产业。
需注意,BOI 批准仅覆盖载明的具体项目和业务范围,不自动豁免其他经营活动的 FBA 限制。例如,电池制造获 BOI 资格,不代表其后续的分销、平台运营或维修服务可免于 FBA 审查。企业应在申请前拆分业务边界(制造、销售、仓储、数据处理等),对可能触发限制的服务环节,提前规划 FBL 申请、业务模式调整或合规合资结构。
二、代持监管升级与实质审查
(一)代持的法律属性与风险
FBA 第 36 条明确禁止泰籍人士作为外国投资者的“代持人”(nominee)持有股份或经营受限业务。与中国法下股权代持协议通常有效不同,泰国法律视代持为规避外资限制的违法行为,相关协议依据《泰国民商法典》第 150 条无效。外国投资者无法据此主张股权或控制权。
泰国司法实践强调“实质重于形式”。即便外资持股低于 50%,若实际控制经营,仍可能被认定为违规经营者。一旦查实,涉事方将面临停止经营、终止持股、刑事责任(最高三年监禁及高额罚款),甚至因向登记官作虚假陈述触犯刑法。
(二)2026 年监管升级及审查重点
2026 年以来,泰国监管显著升级,审查节点前移至公司设立登记阶段,核心聚焦资金来源与实质控制:
-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泰籍股东须提交三个月银行流水及财务证明,验证出资能力;
- 2026 年 4 月 1 日起:登记签署人须出具《真实投资确认书》,书面承诺非代持;
- 2026 年 8 月 1 日起:进一步强化资金轨迹审查,核验投资款比例、时间及转账路径一致性。
对于旅游、房地产、电商、酒店、农业及建筑等高风险行业,仅满足持股比例已不足够。若泰籍股东资金源于外资,或通过借款、回购承诺、固定收益等方式提供支持,以及外资通过治理安排实际控制公司,均可能被认定为代持违规。
三、中国企业赴泰投资的合规建议
赴泰投资需同步评估 FBA 限制与 BOI 优惠,解决“能否做”与“如何优做”的问题。关键建议如下:
(一)股权结构:避免形式合规但实质失衡
若属 FBA 限制行业,不能仅以泰籍持股超 50% 作为安全标准。需确保泰籍股东实际出资、承担风险、享有收益并参与决策。股东协议、章程及治理安排若导致外资实质控制受限业务,而泰籍股东仅具形式地位,极易被认定为代持。相关文件应与 BOI 申请及实际经营保持一致,资金往来需有真实商业背景并可追溯。
(二)业务范围:区分制造与受限服务
制造业较易获得 100% 外资结构或 BOI 支持,但运营往往涉及多环节。企业应将业务拆分为制造、采购、销售、售后、物流、数据处理等模块逐一评估。若仅在泰生产出口,风险较低;若涉及本地分销、电商运营或服务代理,则需针对性申请 FBL、利用 BOI 政策或设计合规合资架构。
(三)资金安排:经得起来源与流向审查
2026 年监管核心在于资金真实性。泰籍股东出资必须自有、真实且可解释。若资金间接来源于中方,或存在保底、回购等条款,将被视为代持证据。企业应保留完整的资金来源证明、董事会决议、银行凭证及会计记录,确保交易链条清晰、合理。
结语
泰国外资监管已全面转向重视实质控制、资金来源与投资真实性的新模式。中国企业赴泰投资的关键,不在于形式上是否安排泰籍股东,而在于业务是否符合准入要求、资金与控制权安排是否经得起实质审查,以及是否在项目启动阶段就将 BOI、FBA 与资金合规纳入整体结构设计。
附录:泰国《外商经营法》限制清单
一、List 1:原则上禁止外商经营的行业
| 序号 | 行业 |
|---|---|
| 1 | 新闻出版、广播电台或广播电视业务 |
| 2 | 水稻种植、种植园经营或农作物种植 |
| 3 | 畜牧业 |
| 4 | 林业及天然林木材加工 |
| 5 | 泰国水域和特定经济区渔业捕捞 |
| 6 | 泰国药用植物采集 |
| 7 | 泰国古董或具有历史价值物品的交易和拍卖 |
| 8 | 制作或铸造佛像和僧侣化缘钵 |
| 9 | 土地交易 |
二、List 2:涉及国家安全、文化或自然资源,须取得内阁及商务部批准的行业
(一)涉及国家安全的业务
| 序号 | 行业 |
|---|---|
| 1 | 枪支、弹药、火药、爆炸物及其零部件的生产、销售和维修 |
| 2 | 军用武器、舰艇、飞机、军用车辆及各类战争物资的设备或零部件 |
| 3 | 国内陆路、水路或航空运输,包括国内航空业务 |
(二)影响艺术、文化、传统、风俗和民间手工艺的业务
| 序号 | 行业 |
|---|---|
| 4 | 泰国艺术品、手工艺品、古董或艺术物品交易 |
| 5 | 木雕生产 |
| 6 | 养蚕、泰国丝绸纱线生产、丝绸编织或泰国丝绸图案印染 |
| 7 | 泰国传统乐器生产 |
| 8 | 金器、银器、乌银器、青铜器或漆器生产 |
| 9 | 代表泰国艺术和文化的陶瓷或瓷器生产 |
(三)影响自然资源或环境的业务
| 序号 | 行业 |
|---|---|
| 10 | 甘蔗制糖 |
| 11 | 盐田经营,包括地下盐生产 |
| 12 | 岩盐开采 |
| 13 | 采矿,包括石材爆破或破碎 |
| 14 | 木材加工,用于家具和器具制造 |
三、List 3:泰国企业尚不具备充分竞争能力,须取得外商经营许可证的行业
| 序号 | 行业 |
|---|---|
| 1 | 大米加工,以及以大米及经济作物生产面粉 |
| 2 | 水生动物繁殖或养殖 |
| 3 | 成林林业 |
| 4 | 胶合板、单板、刨花板或硬质纤维板生产 |
| 5 | 石灰生产 |
| 6 | 会计服务 |
| 7 | 法律服务 |
| 8 | 建筑设计服务 |
| 9 | 工程服务 |
| 10 | 建筑施工(特定大型基础设施等除外) |
| 11 | 经纪或代理业务(证券、关联企业间代理等除外) |
| 12 | 拍卖(国际竞标且不涉及文物艺术品等除外) |
| 13 | 法律尚未禁止的本地传统农产品交易 |
| 14 | 各类商品零售(注册资本达标除外) |
| 15 | 各类商品批发(单店注册资本达标除外) |
| 16 | 广告业务 |
| 17 | 酒店业务(酒店管理服务除外) |
| 18 | 导游服务 |
| 19 | 食品和饮料销售 |
| 20 | 植物品种的种植、繁殖或开发 |
| 21 | 其他服务业务(部长条例豁免除外) |
参考资料:
FBA 以外国人持有不少于 50% 资本等标准界定“外国人”;List 1 原则上禁止外国人经营;List 2 原则上要求泰籍人士或非外国法人持股不少于 40%(经内阁批准可降至 25%),且泰籍董事不少于五分之二;List 3 业务由外国人经营通常须取得 FBL。
[2] Thailand Board of Investment, Investment Promotion Act B.E. 2520 (1977).
[3] Foreign Business Act, B.E. 2542 (1999), Sections 36, 37 and 41.
[4] BDO Thailand, "2026 Update on Expanded Crackdown on Nominee Shareholders and Mule Account";Thairath, "DBD and DSI Crack Down on Foreign Nominee Businesses in Tourism Sector", 11 May 2026.
[5] DBD, Order of the Central Partnership and Company Registrar No. 2/2569 (2026);The Nation, "DBD tightens nominee crackdown, orders financial-trail checks in 16 risk provinces", 16 July 2026.
[6] 各行业外资限制需逐项适用不同法律,包括《旅游业务和导游法》、《土地法典》、《公寓法》等,具体比例与豁免条件见原文注脚。
合伙人 蔡庆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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