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禁止出口商品目录
根据新规,以下十类商品被明确禁止出口:
(一)武器、弹药、爆炸物(工业炸药除外)、军事技术装备、军用物资及其零部件。
(二)用于保护国家秘密信息的密码产品。
(三)文物、古物及国家宝物;在越南境内被禁止传播、流通,或已被决定暂停流通、召回、没收、销毁的各类文化产品。
(四)在越南境内禁止传播和流通的各类出版物。
(五)依据《邮政法》规定,禁止经营、交换、展示或宣传的邮票。
(六)源自国内天然林的各类原木及锯材。
(七)濒危物种及相关资源:包括出于商业目的出口的越南本土第一组濒危、贵重、罕见物种,CITES 附录 I 所列物种的野外采集样本;白犀牛、黑犀牛、非洲象的标本及其制品;水产资源禁止出口目录所列物种(获许可者除外);以及农业与环境部依据《畜牧法》和《种植法》发布的禁止出口种畜及植物品种种质资源。
(八)依据《投资法》发布的化学品及矿物质负面目录中的危险化学品。
(九)依据金伯利进程证书制度禁止出口的毛坯钻石。
(十)电子烟及加热不燃烧烟草制品。
二、禁止进口商品目录
新规详细列明了二十三类和项下的禁止进口商品,主要涵盖以下领域:
(一)武器、弹药、爆炸物(工业炸药除外)、军事技术装备、军用物资及其零部件。
(二)各类烟花(海上安全信号烟花除外)、孔明灯及交通工具测速仪干扰设备。
(三)依据《投资法》发布的化学品及矿物质负面目录中的危险化学品。
(四)依据金伯利进程证书制度禁止进口的毛坯钻石。
(五)电子烟及加热不燃烧烟草制品。
(六)已使用过的消费品及交通工具:包括纺织品、鞋服、电子产品、制冷家电、家具、日用杂货(陶瓷、玻璃、金属、塑料等)、自行车、摩托车及机动两轮车。
(七)已使用过的医疗设备。
(八)禁止进口及生产的药品与药材。
(九)在越南被禁止传播、流通,或已被决定暂停流通、召回、没收、销毁的各类文化产品。
(十)禁止在越南传播和流通的各类出版物。
(十一)二手数字技术产品。
(十二)依据《邮政法》规定,禁止经营、交换、展示或宣传的邮票。
(十三)不符合无线电频率规划及技术规范的无线电设备(法律规定的特殊例外情况除外)。
(十四)放射性废物。
(十五)右舵交通工具及篡改车辆识别信息的车辆:
1. 右舵道路交通工具(含散装及改装方向盘形式),专用道路运行车辆(如消防车、机场摆渡车等)除外;
2. 车架号、发动机号被涂改、凿改或重新打号的各类汽车、四轮载客车/货车及其组装件(需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经领事认证的制造商确认文件方可豁免);
3. 车架号、发动机号被篡改的半挂车及牵引车(同上豁免条件);
4. 车架号、发动机号被篡改的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同上豁免条件)。
(十六)其他已使用过的物资与交通工具:包括汽车零部件、底盘、结构改变的车辆、生产超过 5 年的两轮交通工具以及救护车。
(十七)《鹿特丹公约》附件 3 所列化学品。
(十八)越南禁止使用的植物保护药。
(十九)出于商业目的进口的 CITES 附录 I 濒危野生动植物野外样本,以及白犀牛、黑犀牛、非洲象的标本及其制品。
(二十)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及其相关设备和产品。
(二十一)越南禁止使用的兽药。
(二十二)闪石类石棉产品及材料。
(二十三)涉及强迫劳动开采、生产或制造的产品(依据越南参与的相关国际条约认定)。
三、指定进出口商品目录
以下七类商品实行指定进出口管理:
(一)用于铸造、压制硬币的金属坯料。
(二)印钞纸。
(三)印钞油墨。
(四)防伪烫印箔(用于货币、支票及其他有价证券)。
(五)印钞机。
(六)硬币铸造及压制机。
(七)卷烟、雪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