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海关法》核心条款解读与修订概览
法律沿革:本法源于 2014 年 6 月 23 日国会通过的《海关法》(第 54/2014/QH13 号),历经 2014 年、2018 年、2022 年多次修正。最新一次重大修订为 2025 年 6 月 25 日通过的第 90/2025/QH15 号法律,涵盖招标、投资、增值税及进出口税等多个领域,自 2025 年 7 月 1 日起正式生效。
第一章 总则
适用范围与对象
本法规范进出口、过境货物及运输工具出入境的海关监管措施,适用于在越南海关辖区内从事相关活动的国内外组织和个人,同时明确海关组织架构及运作机制。
海关政策目标
旨在为进出境及过境活动提供便利,构建廉洁、专业、现代化且高效透明的越南海关体系。
关键术语界定
明确了“转移海关检查点”、“一国一门机制”(单一窗口)、“海关监管”、“保税仓库”、“风险管理”、“通关”等 26 项核心概念的法律定义,确立了货物分类、原产地确定及海关估值的基准。
国际条约与合作
若越南签署的国际条约与国内法规定不一致,优先适用国际条约。海关部门负责开展国际谈判、信息交换、人员互派及履行全球海关组织义务。
监管区域与现代化
海关监管区涵盖陆地边境、国际交通枢纽、港口、保税区及经总理批准的其他区域。国家鼓励应用先进技术设备,推行电子交易与电子海关手续,实现管理现代化。
禁止行为与监督
严禁海关人员刁难、串通走私或贪污;严禁申报人欺诈、走私、行贿或破坏信息系统。各级议会、祖国阵线及社会公众有权对海关执法进行监督。
第二章 海关职责与组织体系
核心职责
越南海关负责查验监督货物与运输工具、打击走私、执行税收法律、统计进出口数据及提出管理建议。
组织原则
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海关总局统管全国,下级服从上级。组织架构包括海关总局、省级/地区海关局及基层海关部门/监管队。
人员管理
海关官员属公务员编制,其录用、培训、薪酬、制服及徽章等均按政府规定执行。
第三章 海关手续、检查与监管
第一节 通用规则
手续办理原则
基于风险管理实施检查,确保有效性与便利性。手续须公开、高效,按规定路线和时间进行。
风险管理机制
通过信息系统自动整合数据,评估守法情况并划分风险等级,以此决定检查措施。
申报人权利义务
权利:获取指导、要求预确定编码/原产地/价值、取样复验、投诉举报及索赔。
义务:如实申报、保存单据 5 年、配合检查、缴纳税款及履行财务义务。
海关代理制度
设立海关手续办理代理机构需具备相应资质、专业人员及 IT 设施。从业人员须持证上岗并拥有专属编号。
时限与地点
时限:文件审核不超过 2 小时,实物检查原则上不超过 8 小时(特殊情况可延长至 2 天)。
地点:包括口岸、海关办公地、工厂、展览现场及保税仓等。
申报与单证
推行电子申报。出口需在运抵后、离境前 4 小时申报(快递 2 小时);进口需在抵境前或抵境后 30 天内申报。单证包括合同、发票、运单及原产地证等。
商品归类与原产地
依据《越南进出口货物目录》及协调制度(HS)编码。海关有权在存疑时取样鉴定并重新确定编码或原产地,期间货物可先行通关但不享受特惠税率。
预先裁定
允许企业在进出口前申请预确定商品编码、原产地及完税价格,裁定结果有效期及复议程序由政府规定。
第二节 企业优先制度
适用条件
连续两年守法、进出口额达标、实施电子化管控、银行支付、内控健全且符合审计要求的企业可申请。高科技、半导体、人工智能等重点领域企业享有特别优先权。
优先待遇
免除单证与实际货物查验(随机抽查除外)、允许不完整申报(30 天内补全)、享受税务办理优先及重点商品快速通关。
第三节 特殊货物监管
临时进出口与免税店商品
临时进出口货物须在规定期限内复运出境/进境。免税店商品存储期不超过 12 个月,销售前须受监管。
紧急与国防物资
救灾物资及国防安全专用物资可凭相关部门确认函先行办理不完整申报,部分涉密物资免予实地检查。
个人行李与货币
进出境旅客行李须接受检查,超额部分按货物报关。携带超限额现金、贵金属及有价证券须申报。
外交豁免
外交邮袋免检,但若涉嫌滥用或藏匿违禁品,海关局长有权依国际公约处理。
积压货物处理
超期 90 天无人认领或货主放弃的货物,经公告 60 天后仍无主,将依法拍卖、销毁或退运,所得扣除费用后上缴国库。
第四节 加工贸易与保税仓储
生产型加工贸易
进口原料用于生产出口产品须全程受监管。企业须建立专门账册,定期报告料件使用及成品库存情况。
保税仓库管理
保税货物存储期原则上不超过 12 个月(可延期)。仓库经营方须联网海关系统,定期提交运营报告并配合盘点。
第五节 运输工具监管
进出管理与航线
运输工具须在指定口岸办理手续,按批准航线和时间行驶。非商业用途工具超载或违规将被暂停运营并接受检查。
申报时限
海运工具抵港 2 小时内办妥入境手续,离港前 1 小时办妥出境手续;航空及陆运工具即时办理。
第六节 知识产权保护
边境保护措施
知识产权权利人可申请海关扣留涉嫌侵权货物,需提供担保(货值 20% 或最低 200 万越盾)。海关可依职权主动中止放行疑似侵权货物。
处理程序
中止放行期限为 10 个工作日(可延至 20 日)。若期内未起诉或未获行政处理决定,海关将恢复通关。
第七节 后续稽查
稽查机制
通关后 5 年内,海关有权对企业单证、账册及货物进行核查。分为案头审核(5 个工作日)与实地稽查(最长 10 个工作日,可延期)。
法律责任
对拒不配合或查实违规者,海关将依法追缴税款、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司法机关。
第四章 税收征管
海关统一征收进出口关税及其他税费。完税价格依据成交价确定,汇率按申报时越南国家银行公布价执行。纳税人须如实申报并按时足额缴纳税款。
第五章 反走私与非法贸易
海关设立专门机构打击走私。在监管区内,海关有权巡查、扣押货物及运输工具;在监管区外,联合公安、海警等部门执法。海关人员配备必要武器与技术装备,公民有义务配合反走私调查。
第六章 海关信息与统计
建立集中统一的海关信息数据库,涵盖货物、运输工具及参与者信息,实现跨部门及国际数据共享。海关总局负责发布月度进出口统计数据,为宏观决策提供依据。
第七章 国家管理与附则
管理体制
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主管,各部委及地方政府协同配合。重点加强战略规划、法规建设、人才培养及国际合作。
法律衔接与生效
同步修订《税务管理法》与《行政违规处理法》相关条款,确保法律体系协调。新法自 2015 年 1 月 1 日生效,旧法相应废止;2025 年修订条款按新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