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商人可向外国客商提供合法的商品加工服务,但须严格遵循以下监管规定:
(1) 涉及有条件投资贸易类别且需加工制造的商品,仅允许具备相应生产或贸易资质的商人进行加工出口。
(2) 受越南国家银行监管的进口货物,若以指定商人方式进口,其加工业务须严格执行央行相关规定。
(3) 针对禁止进出口、暂停进出口的货物,依据《2027 年对外贸易管理法》第 51 条第 3 款及附件 I.2 第 B.II.1 项规定,境外销售须获许可。同时,政府通过第 66.18/2026/NQ-CP 号决议落实第 292/2026/NĐ-CP 号法令第 30 条的相关措施。
加工许可证申请文件与审批流程
依据第 292/2026/NĐ-CP 号法令第 30 条执行:
一、申请材料要求
根据该法令第 29 条第 3 款,申请颁发加工许可证需提交:
1. 《货物转运许可证》申请表(按附件 VII 第 09 号格式),正本 1 份。
2. 生产经营条件证明文件(如有),需加盖商家印章的副本 1 份。
二、许可证办理程序
1. 商人须按规定向审批部门提交完整申请材料。
2. 若材料不全或不合规,审批部门须在收到申请后 3 个工作日内通知补正。
3. 材料齐全合规后,审批机构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发证;若不予颁发,须出具书面说明并阐明理由。
三、许可证变更、补办申请材料
针对许可证丢失、损坏或失效需修改、补充或重发的情况,需提交:
1. 《运输许可证》修改/补充/重发申请表(按附件 VII 第 12 号格式),正本 1 份。
2. 相关变更证明文件或遗失/损坏情况说明,需商家签字确认的副本 1 份。
四、许可证变更与重发审批流程
1. 商人依规定向发证机关提交变更或重发申请。
2. 材料不合规者,审批部门须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补正。
3. 收到合规材料后,审批机构须在 3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决定是否办理;若拒绝,须明确告知理由。
委托加工方(发包方)的权利与义务
委托方或指定国内制造商在加工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
(1) 按合同约定,将全部或部分原材料、零部件或成品交由对方加工。
(2) 有权要求接收方退还所有加工产品;可租借机器设备给加工方;合同终止或交付完成后,有权收回剩余原材料、辅料、半成品及废料;可将多余设备租借或借出,或将剩余物料退回国内商家。
(3) 依约派遣专家赴越指导生产技术并检测产品质量。
(4) 负责处理商标及原产地名称相关权益问题;标注原产地时须严守现行法规。
(5) 严格遵守越南加工活动相关法律及已签署的加工合同条款。
(6) 在提供原料、设备租借、处理剩余物料及废弃物时,须满足:
6.1 符合货物进出口管理法规,履行税法及其他财务义务。
6.2 须持有外国商人(或其授权人)与国内指定贸易商签订的交货协议或合同。
承接加工方(受托方)的权利与义务
接受加工服务的当事人权利义务如下:
(1) 按合同约定提供部分或全部原材料、辅料、零部件或半成品进行加工。
(2) 经允许可与其他商人签约,将部分或全部加工任务转委托。
(3) 有权收取加工费,但严禁进口禁止类商品;许可类商品进口须满足特定条件。
(4) 必须遵守越南关于进出口加工、国内生产及加工合同的法律规定。
(5) 可接收国内供应商提供的物料进行加工,租用设备,并将废弃物转化为可用资源。具体须满足:
5.1 符合货物进出口管理及财税法律法规。
5.2 须持有外国商人(或其授权人)与进口商签订的合同或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