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公告:集成电路与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可分期纳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 2026 年第 23 号公告,明确集成电路企业与工业母机企业在特定期间内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核心政策内容
1. 分期纳税优惠: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8 年 12 月 31 日期间,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认的所得,可在不超过 5 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若交换产生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2. 适用对象:政策适用于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若交易双方均符合上述条件,双方均可享受该优惠;若仅一方符合,另一方按现行政策纳税。
3. 所得与计税基础计算:
- 所得计算: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扣除换出资产计税基础及相关税费后的余额。
- 计税基础:取得的新资产以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4. 混合交易处理:交易同时涉及货币与非货币资产的,仅非货币资产互换部分可享受分期纳税;涉及货币性对价的部分,须按规定当期确认所得或损失。
限制性条款与执行细节
1. 停止优惠情形:企业在 5 年分期内转让所获资产或注销的,须停止分期纳税,将尚未确认的所得在当年汇算清缴时一次性缴纳。
2. 企业资格认定:依据 2023 年第 44 号公告标准执行。清单内企业由发改、工信部门每年 3 月底前提供名单;非清单企业由税务机关提请相关部门核查。
3. 政策衔接:
-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仍按财税〔2014〕116 号、财税〔2016〕101 号文件执行。
- 符合企业重组政策(财税〔2009〕59 号、财税〔2014〕109 号)条件的,企业可择优选择一项执行,一经选择不得变更。
4. 执行期限:本公告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至 2028 年 12 月 31 日。在此期限内开始享受但未满 5 年的企业,可继续享受至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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