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非应税交易等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25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就非应税交易等增值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可抵扣进项税额的特定情形
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不属于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其对应进项税额可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作为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 接受的货币性或非货币性资产捐赠;
- 因合同未履行且未发生应税交易而取得的违约金等收入;
- 无偿提供服务(不含无偿转让金融商品);
- 转让因自身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应收账款等债权(不含有价证券);
- 按规定取得且与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数量不直接挂钩的财政补贴。
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特定情形
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属于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其对应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不属于增值税法第四条规定的境内应税交易情形;
- 有偿转让股权(不含有价证券);
- 持有股权(不含有价证券)取得的股息红利,以及持有股份公司普通股(含有价证券)取得的股息红利;
- 货物期货交易(不含实物交割环节)。
三、关键概念与政策执行细则
1. 农产品销售发票界定
增值税扣税凭证中的“农产品销售发票”,特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2. 免税主体范围明确
免征增值税政策涉及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及技师学院,包括经省级及以上人社部门批准成立的院校、经省级政府批准成立的技师学院,以及其他依规设立的相关院校。
3. “第一道门票”定义
免征增值税政策中的“第一道门票收入”,指观众进入首道大门收取的门票收入,不包含场馆内部特定区域举办特别展览、专场演出或临时活动收取的费用。
4. 资产重组金融商品买入价确定
对于按规定不征收增值税的资产重组业务,接收方再转让涉及金融商品时,其买入价以原转让方的买入价为准。
5. 不动产与土地使用权取得形式
公告提及的取得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涵盖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投资入股、自建、抵债及资产重组等各种形式。
四、征管操作规范
1. 放弃优惠备案要求
一般纳税人选择放弃增值税优惠的,须提交书面声明并注明起始时间,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 电信服务赠送核算
纳税人销售电信服务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的,应将全部价款分别核算,按各自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 折扣额开票规范
发生应税交易时,若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分别注明,按折扣后不含税价款计征销售额;未分别注明的,不得扣减折扣额,以全额不含税价款计征。
五、施行时间与废止文件
本公告自 2026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 号)第一条等文件规定同时废止(详见附件)。2026 年 1 月 1 日至 8 月 31 日期间已发生未处理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废止文件和条款目录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 年 8 月 27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