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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联酋明确需提交《支柱二信息申报表》的实体

阿联酋明确需提交《支柱二信息申报表》的实体 IBFD荷兰国际财税文献局
2026-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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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阿联酋已发布2026年第133号部长决议,明确规定了需向联邦税务局提交《支柱二信息申报表》的实体范围。

Tax News Service - 2026 年 8 月 31 日

IBFD 通讯员 Omar Rekik 报道

阿联酋发布 2026 年第 133 号部长决议,明确界定需向联邦税务局(FTA)提交《支柱二信息申报表》的实体范围。该规定旨在落实 2024 年第 142 号内阁决议附件第 15 条关于跨国企业补足税征收的要求。

申报义务主体范围

根据决议,以下三类实体负有申报义务:

  • 位于阿联酋境内的各成员实体(投资实体除外);
  • 位于阿联酋境内的各合营企业及其子公司;
  • 依据阿联酋法律设立、属于反向混合实体的无国籍成员实体。

上述实体可自行提交申报表,也可指定本地实体代为申报。

豁免情形与告知义务

若最终母公司或指定申报实体已提交符合规定的申报表,且其所在辖区与阿联酋就报告财年签署了有效的合格主管当局协议,则相关阿联酋实体可豁免直接申报。

在豁免情形下,相关成员实体、合营企业或其指定的本地实体仍须履行告知义务,向联邦税务局说明实际申报实体的身份及其所属辖区。

决议生效时间

2026 年第 133 号部长决议于 2026 年 8 月 3 日发布并即日生效,适用于 2025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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