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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税务委员会发布《2025年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

联合国税务委员会发布《2025年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 IBFD荷兰国际财税文献局
2026-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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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6年8月28日,联合国税务委员会发布《2025年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该范本纳入了近年来经讨论并达成共识的各项修订内容

Tax News Service - 2026 年 9 月 1 日

IBFD 研究员 Eedee-Bari Nuah Bawoh 报道

2026 年 8 月 28 日,联合国税务委员会正式发布《2025 年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新版范本整合了近年来经多方讨论并达成共识的修订成果,旨在适应国际税收环境的新变化。

范本核心修订内容

引入最低税率规则应对双重不征税

在第 1 条第 3 款中新增应税规则,适用于关联方与非关联方之间的款项支付。该条款规定,对于跨境所得,仅当居民国对该所得征收的税率不低于双边谈判确定的最低税率时,税收协定对来源国征税权的限制方可适用,以此应对非故意的低税或双重不征税情形。

明确自然资源勘探常设机构标准

新增第 5A 条“自然资源勘探或开采所得”。根据规定,若非居民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自然资源勘探或开采活动,且在有关财政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 12 个月期间内,累计活动时长超过 30 天,即被视为在该国构成常设机构。

调整国际运输所得征税权

对第 8 条进行重新排序并修订备选方案 A,明确允许来源国对国际运输所得行使征税权。

扩大特许权使用费定义范围

修订第 12 条“特许权使用费”的定义,将软件支付纳入适用范围。无论该支付是否构成对版权使用的对价,均适用此条款。

新增服务费与保险费征税条款

新增第 12AA 条“服务费”,取代原范围较窄的第 12A 条“技术服务费”及第 14 条“独立个人劳务”。新条款允许来源国对相关服务费征税,具体最高税率由缔约国双方通过双边谈判商定。同时,新增第 12C 条“保险费”,允许来源国按总额对保险费征税;原第 5 条第 6 款关于保险常设机构的条款予以保留,并作为第 5 条注释中的可选条款。

优化相互协商程序衔接机制

在第 25 条“相互协商程序”中新增条款,规范税收协定与其他协定(如贸易或投资协定)之间的衔接,重点协调各类争端解决机制。

更新范本标题表述

删除范本标题中“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限定表述,以体现其更广泛的适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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