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昨天一位做跨境电商的客户问我:我的内地母公司是商标持有人,香港子公司要用这个商标,每年要给母公司付一笔"特许权使用费",香港这边要不要预扣税?
先说结论:要交。
很多跨境企业会有这样的业务场景:
1、内地母公司持有商标、软件、专利、技术或运营系统;
2、香港子公司负责海外销售、采购、平台运营或区域业务;
3、香港子公司需要向内地母公司支付一笔"特许权使用费"。
最常见的问题是:香港子公司是独立公司,不是内地母公司的香港常设机构(PE),那这笔钱是不是就不用在香港扣税?
通常不能这样理解,"不是 PE",不等于"没有香港税"。香港子公司是否构成母公司的常设机构,和香港是否能对这笔特许权使用费征税,是两件不同的事。
在多数正常母子公司架构下,香港子公司确实是一家独立运营的有限公司,仅仅因为它由内地母公司 100% 控股,通常不足以认定它就是内地母公司的香港常设机构。
但香港税局处理特许权使用费时,看的并不只是"母公司有没有 PE"。它还会看:
1、香港公司是不是向非香港居民付款;
2、付款是否属于商标、专利、版权、软件、技术诀窍等 IP(知识产权)许可费;
3、IP 是否在香港使用,或者该笔许可费是否可在香港公司的利得税中扣除;
4、IP 过去是否曾由香港公司或香港关联经营实体持有。
只要这些条件符合,香港就有权对收款方的这笔收入征收类似“预提所得税”的税款,而香港子公司作为付款方,需要代母公司(收款方)申报和缴纳。
下面用最通俗的方式讲清楚。
01
先搞清楚:这笔钱是什么
讲税率之前,先把一件事说清楚——这笔钱在香港法规上叫什么?
它叫特许权使用费(使用别人知识产权付的钱),母公司把知识产权借给你用,你付的"租用费"。收钱的是内地母公司,在香港税法里叫"非居港法团",就是不在香港的公司。
香港《税务条例》第 15(1)(a) 条把规则写死了:凡在香港使用的知识产权(商标、专利、版权等),收取的使用费,一律算作在香港产生的收入。一句话:知识产权在哪儿用,钱就在哪儿交税。
02
税率怎么算:
先对号入座,再叠加优惠
香港没有内地那种"统一预提所得税",但对"付钱给非香港居民"有一套机制(税例第 20B 条),效果和预扣税一样。关键是算清楚按多少交。税例第 21A 条规定了"推定利润"——不看母公司实际赚多少,直接按使用费的一定比例当成利润来算税:
那 2.475%、4.95% 这两个税率是怎么定的?为什么常听到“4.95%”?
香港 2018 年起有个两级制利得税优惠:公司头 200 万利润只按一半税率(8.25%)交,超出部分才按标准税率 16.5% 交。
30% 算出来的利润如果落在头 200 万里,实际就是 30% × 8.25% = 2.475%;
30% 算出来的利润超出 200 万的部分,就是 30% × 16.5% = 4.95%。
也就是说,使用费在头 667 万以内(667 万 × 30% ≈ 200 万利润),按 2.475% 交;超过 667 万的部分,才按 4.95% 交。
为什么常听到“4.95%”?因为他们没拆开讲两级制,直接用超出来的那档税率代表全部——听多了,大家就只记得这一个数。
需要注意的是,上面表格的第三种情况是很多人不知道的:按《税务条例》第 21A(1)(a) 条,关联方之间付使用费、且知识产权曾被香港经营者拥有过,要按 100% 全额计税。但如果知识产权从来没有被任何在香港经营业务的人拥有过(IP 一直在内地母公司名下,不属于任何香港公司),即使母子公司是关联方,也可以按使用费的 30% 计利润。
03
用一个例子讲透
假设有一个集团公司:
内地母公司:持有品牌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
香港子公司:负责海外电商销售;
香港子公司每年向内地母公司支付 100 万港元商标和专利的授权使用费。
有人会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十二条里那句“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 7%”,到底适用在什么场景?”
首先,这份协议是防双重征税用的,内地付香港、香港付内地,两边都适用。但要分不同的情况:
内地公司付钱给香港公司:内地税局这边本来要预提 10% 的税,凭这份协定可以降到 7%。平时大家听到的“7%”,多半说的是内地付给香港这个方向。
香港公司付钱给内地公司(本文的场景):香港按 30% 计税,算下来最多 4.95%,本来也不到 7%。所以正常情况碰不到它,香港不会收多。
一个误区要解释:
例子 2 那种情况(关联方 + 商标曾被香港公司拥有过)算出来是 8.25%,比 7% 还高——有人会想:那我就可以申请协定的 7% 啦?
答案是:不行。
能不能用 7%,不看税率谁高谁低,看属于哪种规则管。例子2 撞上的正是反避税规则(第 21A(1)(a) 条),税局在 DIPN 22 第 37 段明确说了:这种情形(关联方 + 商标曾被香港公司拥有过)不能享受协定优惠,该按 8.25% 还是 8.25%。
04
三个最容易踩的坑
最常见容易踩的 3 个坑:一个关乎合规动作,一个关乎交易金额合理性,还有一个关乎合同定性。
踩坑 1:不主动通知税局
根据香港税务条例第 20B(2) 条:这笔税可以"以香港付款人的名义"课征,并且可以向香港付款人追讨。翻译成大白话就是:子公司不主动申报,税局可以直接找子公司要这笔税,躲不掉。故意瞒报属于逃税,罚款最高可达少缴税款的 3 倍。
踩坑 2:使用费定价不公允
母公司把商标授权给香港子公司用,收多少使用费,不是自己说了算的。
因为这是关联交易——相当于左边口袋付给右边口袋,两边税局都盯着这笔价。
那怎么定价才算数?两边税局用同一把尺子,叫独立交易原则。说白了就一句话:假设两家公司毫无关系、纯靠市场谈判,这笔使用费该定多少,你就定多少。
因此,定价时留好“市场比价依据”——同类品牌许可的市场行情、行业惯例、或者内部测算逻辑。这类文档内地税局有个正式名字,叫“同期资料”。税局来问的时候,你能拿出来说:这个价格不是我们拍脑袋定的,市场行情就是这样,有理有据。
踩坑 3:合同写"服务费",实际却是IP许可授权
合同叫什么名字,不完全算数。税局认的是实质——这笔钱到底买的是什么。
如果合同封面写着"技术服务协议",里面核心内容却是让香港公司用你的软件、商标、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那这笔钱实质上就是特许权使用费,而不是服务费。
05
纳税申报流程
06
香港被预扣的税,回内地可抵免吗?
可以。香港扣的税,回内地能抵——但要分两步走:先申报,再抵免。
1、内地母公司要就这笔收入申报企业所得税
内地母公司是内地税收居民,按《企业所得税法》第 3 条,境内境外的收入都要交税。它从香港子公司收到的知识产权使用费,属于来源于境外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要计入公司收入;年底算税时,这笔钱已经含在利润里,按 25% 交企业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第八条的规定,境外所得是按 25% 法定税率算的,哪怕母公司是小微企业享受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这笔使用费也按 25% 算。
2、香港已经缴的预扣税,可以在内地抵免
香港子公司代扣代缴的那部分税,就是可以拿回内地抵的税,母公司可以在每年汇算清缴时申请抵免。
抵免的上限是这笔所得按内地算法算出的应纳税额,能抵多少抵多少;超出的部分不浪费,往后 5 年可以接着抵。
举例:
100 万使用费,假设没别的成本,应纳税所得额就按 100 万算;香港按 2.475% 扣了 2.475 万。
内地母公司企业所得税:100 万 × 25% = 25 万;
香港扣的 2.475 万,没超过上限 → 全额抵掉;
内地实际补:25 − 2.475 = 22.525 万。
放心的是:香港这边最多扣 4.95%,离 25% 的上限远,一般都能全额抵。
3、抵免需要留好凭证
保存好香港税务局出具的完税凭证(证明这笔税确实在香港缴了)。没有凭证,内地税局不一定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