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费指企业在企业批准筹建之日起,到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止的期间(即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支出。企业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如何财税处理?
一、开办费的内容
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支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及税务实践,开办费主要包括:筹建期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需要注意的是,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本性支出,以及应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不应计入开办费。
二、开办费的会计处理。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在实际发生时,直接计入“管理费用——开办费”科目,无需资本化。会计分录:借:管理费用——开办费;贷:银行存款 / 库存现金 / 应付账款等。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先在“长期待摊费用”科目归集:借: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贷:银行存款/ 库存现金 / 应付账款等,开始生产经营当月,将“长期待摊费用”一次性转入“管理费用”:借:管理费用——开办费;贷: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
三、筹建期(开办期)的界定
筹建期是指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的期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实践中,筹建期结束的标志通常包括:开始产生主营业务收入;开始营业或试营业;开始生产或试生产;各项资产投入使用。具体时点需结合企业生产销售等实际情况判断,可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四、小规模纳税人期间的进项税抵扣
筹建期企业若为小规模纳税人,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原则上不可抵扣进项税额,需价税合计入账。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存在例外情形: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1. 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2. 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换言之,只要筹建期小规模纳税人从未取得任何生产经营收入、从未按简易办法申报缴纳过增值税,转为一般纳税人后,筹建期间取得的专用发票即可抵扣。一旦开过票或申报过收入,则丧失抵扣资格。
五、筹建期广宣费、业务招待费的税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五条规定:(一)业务招待费。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 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二)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 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核心要点:筹建期业务招待费不受当年销售(营业)收入5‰的限制(因筹建期无收入),仅需按发生额的60%计入筹办费。广宣费可直接按实际发生额全额计入筹办费。上述规定适用于2011年度及以后各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理。
六、筹建期企业所得税
(一)筹办期不计算为亏损年度
根据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规定,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的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
(二)开办费的税前扣除方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以下两种方式中任选其一:1. 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2. 按照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在不少于3年的期限内摊销扣除)。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三)纳税申报注意事项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按开办费的相关规定在开始生产经营年度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处理或一次性扣除,对其中超出扣除标准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进行纳税调增即可。相关费用已计入开办费中,不需逐个单独填报。
七、试运行收入
(一)基本原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32号)规定,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应并入总收入予以征税,而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二)收入与成本处理
试运行收入应遵循收支两条线原则:试运行收入应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试运行发生的成本费用,可根据收入与费用相配比的原则进行核算扣除。不能将试运行收入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三)实务操作
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就试运行收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可就相应成本费用进行扣除。新税法实施后对此问题虽无专门明确界定,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基本精神,试运行收入作为收入的一类,应依法计入应税收入。
注意:根据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试运行销售的会计处理发生了重大变化,核心原则是将试运行销售视为独立的日常经营活动,要求对试运行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再将收入抵销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在建工程)。与企业所得税保持了一致。
八、生产经营收入的起点
(一)法律依据
根据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
(二)生产经营收入起点的判断
筹建期结束、生产经营开始的标志通常以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为重要参考。具体而言:企业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通常视为筹建期结束、开始生产经营;开始试生产或试营业,也可能被视为筹建期结束的时点;对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营(包括试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
(三)税务影响
确定生产经营收入的起点至关重要,因为:该年度开始计算企业损益;开办费可在该年度一次性扣除或开始摊销;筹建期费用不得作为当期亏损处理;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起点时间。由于实践中判断标准可能存在差异,建议企业结合自身情况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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