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垦丁评论
本案中,参赛者支付100元门票费并兑换为参赛积分,以德州扑克为形式参与SNG(日赛)、MTT(周赛),最终有机会赢取价值数千元的手机、平板。检察官指出,这种比赛虽然形式上未直接以财物下注,但参赛者以较低门票费博取价值相差数十倍的电子产品,门票费实质即为赌注;获奖又具有明显随机性,形成典型的“以小博大”。四名组织者最终也因开设赌场罪获刑。
棋牌企业组织比赛、竞技应当严格控制涉赌风险,不设置投注-玩法-奖金的赌博变现链条,也不能只看是否现金下注、现金兑奖,更应审查参赛费用与奖品价值的关系、结果随机性及参与者的获利预期,综合治理赌博风险。

“您好,XX竞技体验馆近期将组织比赛……获胜者将获得苹果手机、平板电脑等奖励……”,当收到这样的引流比赛信息,你是否会因心动奖品而参与比赛?上高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开设赌场案件,四名被告人因开店组织比赛吸引赌客参赌,被依法判刑。
案情回顾
2023年4月,被告人彭某、简某某共同出资在上高县**街道**路开设****竞技体验馆,期间该体验馆被上高县公安局责令关停。同年11月,被告人彭某办理好《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后,被告人万某某、晏某某投资入股,简某某、彭某、万某某各占股30%,晏某某占股10%。该赌场通过微信群发送比赛信息等方式招揽赌客,以德州扑克为形式组织SNG(日赛)、MTT(周赛),采用赌客充值兑换参赛券参赛赢取手机、平板电脑等电子产品的方式,通过收取门票费和服务费的方式非法牟利。在该赌场的筹备、开设过程中,被告人彭某负责店面装修、办证、设置赛事等;被告人简某某负责付房租、招聘员工等;被告人万某某、晏某某负责购买苹果手机、平板电脑等电子产品作为比赛奖品;被告人晏某某还负责日常管理、记账、培训裁判员工等。经核算,该赌场招揽赌客共计20余人,自2023年12月8日至2024年1月13日期间收取门票费、服务费共计人民币107794.06元。
案发后,四名被告人均如实供述,退缴非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上高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四名被告人共同开设赌场,系共同犯罪,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以开设赌场罪向上高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提出从宽量刑建议。经上高县人民法院审理,四名被告人均被判处相应的刑罚。

(1)本案竞技体验馆组织开展比赛实为赌博行为
本案竞技体验馆的基本模式:由赌客缴纳100元的门票费和10元的服务费,赌场人员便将100元门票在赌博程序上设置为参赛积分,赌客通过德州扑克的方式进行比赛,以获得苹果手机、平板电脑等价值几千元的电子产品。
本案经营竞技体验馆的行为定性:在赌客比赛的过程当中,吸引赌客参赛的不是赌场优良的参赛环境、优质的服务,而是获得价格不菲的电子产品的诱惑,对于参赛者而言,虽然形式上并未将财物作为赌注,但是支付相对较低的门票费换取博取相差几十倍以上的电子产品的机会,门票费实为赌注,至于是否获奖以及不同的奖品,赌客获取电子产品多靠运气,具有以小博大、结果随机的特点,符合赌博的本质特征。
(2)本案应定性为开设赌场罪而非赌博罪
具体理由如下:
①场所上的相对固定性。在本案中,彭某、简某某共同投资专门租赁场所供他人赌博,后万某某、晏某某投资入股,很多赌客是知道这个开设了赌场才过来玩,是先有场所再有赌客,场所具有固定性,短时间不会变动,时间具有一定的稳定性。
②人员的不特定性。聚众赌博的人员一般由行为人聚众,不向特定的人开放,该赌场也通过小程序发布进群二维码等方式邀请不特定的赌客参赌,本案中很多赌客都是知道赌场后才过来赌博。
③具有一定的组织形式。本案赌场股东彭某、简某某、万某某、晏某某共同出资,招聘赌场前台、裁判、荷官、发牌员并给其发工资,晏某某主要负责赌场内日常管理,彭某负责设置赛事,万某某和晏某某负责购买比赛奖品,该赌场通过小程序发布赌客进群二维码、朋友圈宣传等方式邀请赌客参赌,且提供茶水等后勤服务,体现了开设赌场一定的组织特性。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投资营利应选择正规渠道,切勿因一时贪念误入歧途。如发现违法犯罪线索,请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共同守护财产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诺诚游戏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