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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谈|关于某宇股份公司大规模解聘应届生事件的法律风险防控分析

法谈|关于某宇股份公司大规模解聘应届生事件的法律风险防控分析 金桥司徒邝南沙联营律师事务所
2026-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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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6年8月,某宇股份公司因大规模“劝退”应届毕业生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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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背景与核心法律问题概述

(图片由AI生成)

2026年8月,某宇股份公司因大规模“劝退”应届毕业生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该公司2025年秋招约440名2026届高校毕业生,入职仅一个多月后,约107人被要求“二选一”主动以“个人原因”离职,或接受调岗至一线操作岗位(“打螺丝”)。此事件暴露出企业在劳动用工、合规管理及危机应对方面的多重漏洞,也为中国企业尤其是拟上市企业敲响了警钟。

以下就事件中涉及的七个核心法律与合规问题展开分析。


逐项法律风险分析


01


关于“套取财政补贴”的指控


结论:根据官方调查通报,该指控不成立。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6年8月25日发布的情况通报明确指出,经查,某宇股份公司“不存在违规享受就业和人才类政府补贴行为”。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尊重行政机关的专业调查结论。企业在招聘过程中如真实雇佣员工并依法缴纳社保,即符合多数地方性人才引进或就业补贴的申领条件。本案中企业大规模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虽有不妥,但并不能反推出其在申领补贴时存在欺诈行为。因此,将此次事件定性为“套取补贴”缺乏事实依据。


02


关于00后毕业生向欧盟劳工局、港交所举报的维权路径评价


结论:这是一种利用企业核心商业利益痛点进行精准施压的新型维权策略,具有显著的法律与商业威慑力,展现了维权手段的创新与升级。

传统的劳动争议解决路径(劳动仲裁、诉讼)周期长、成本高,且用人单位往往更熟悉程序规则。本案中的毕业生跳出了传统框架,选择了对企业更具“杀伤力”的路径。

1.  向港交所举报:卡住上市命门。 某宇股份公司于2026年7月29日向港交所递交上市申请。在上市关键窗口期,用工合规问题直接关系到ESG(环境、社会和治理)评级和上市聆讯。港交所对拟上市企业的劳工合规有严格要求,举报可能引发额外问询、上市延期甚至影响发行估值。此举将劳动纠纷与企业的核心资本战略直接挂钩,迫使企业快速回应。

2.  向欧盟及海外客户举报:切断供应链合规通道。 毕业生向奔驰等欧洲客户及欧盟相关机构投诉,依据的是欧盟《禁止强迫劳动产品条例》等法规对供应链劳工人权的严格审查。一旦供应商被认定存在用工违规,品牌方需承担连带责任,产品可能被限制进入欧盟市场。奔驰公司已回函表示将审查此事。这直接威胁到某宇股份公司的欧洲订单和海外市场布局。

评价:该策略表明,在全球化与严格监管背景下,劳动者权益保护已不仅限于法律底线,更成为企业商业信誉和市场竞争力的核心要素。00后群体利用信息优势和商业洞察力,将法律维权与商业博弈相结合,是一种理性且高效的维权思路。


03


关于中国工会与劳动监察大队是否渎职失职


结论:就现有信息公开层面,不能得出“渎职失职”的法律结论,但事件暴露出监管存在滞后性与被动性。

1.  劳动监察反应:事件曝光后,常州市新北区劳动监察大队迅速介入,常州市人社局成立专项工作组调查并发布通报。从行政程序看,监管部门履行了事后调查和处置职责,并提供了就业援助服务。然而,如此大规模的“胁迫式劝退”发生在企业内部而非隐蔽角落,监管部门直至舆论发酵后才介入,反映出常态化的主动巡查机制存在不足。

2.  工会作用缺失: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裁减人员时需向工会说明情况并听取意见。在此次事件中,未见工会发挥保护员工权益的作用。工会职能的虚化是长期存在的结构性问题,本案中工会未能成为员工对抗不当解雇的第一道防线,其维权职能的缺位值得深思。


04


关于常州市劳动监察出具的情况说明是否“敷衍了事”


结论:通报内容侧重于还原事实与督促整改,但在法律定性上较为模糊,有避重就轻之嫌。

通报将企业行为定性为“协商过程中方法简单生硬,缺乏充分有效沟通”。这一表述更多属于企业管理风格与道德的批评,而非严格的法律定性。法律界人士指出,企业“以背调施压”、“强制调岗打螺丝”等行为,涉嫌胁迫和违法变更劳动合同,属于法律问题而非简单的沟通方式问题。通报回避了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定性,也未提及是否因程序违法进行行政处罚,因此被舆论质疑为“罚酒三杯”。


05


关于“强迫式离职”普遍存在与《劳动合同法》执行困境


结论:问题根源在于违法成本低、执法力量有限,以及劳动合同解除程序中企业规避法律的隐蔽性,不宜直接上升为“政企勾结”。

1.  执法不严与违法成本失衡:劳动监察部门面临人手少、案件多的困境,通常依赖事后“填坑式”执法。而企业通过“软裁员”(胁迫员工签“个人原因”离职)将违法解雇包装成自愿离职,可规避支付2倍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和提前通知义务,违法收益远大于成本。

2.  法律程序的漏洞:《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经济性裁员程序(提前30天说明情况、报告劳动部门),企业完全可以通过“一对一协商”绕过。只要员工签了字,形式上就成了“协商一致解除”,导致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被架空。

3.  治理能力的短板: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与企业监管之间存在利益关联,但本案中更多体现的是劳动监察能力与手段滞后于企业规避技巧,尚不足以证明“政企勾结”。


06


(六)对毕业生造成的损害及赔偿方案分析


结论:企业道歉与补偿方案(3个月生活补贴+潜在6个月工资)属于人道主义安抚,非法定赔偿上限,但可能不足以覆盖应届生身份丧失的全部机会成本。

1.  法定赔偿:如果认定为违法解除,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应支付2倍经济补偿金(入职不满6个月,补偿0.5个月工资,赔偿金即1个月工资)。企业最初只愿给0.5个月工资。

2.  实际损害:毕业生最大的损失是“应届生身份”的丧失,导致无法参加许多国企、公务员招考,这一机会损失在现行劳动法框架下难以量化赔偿。

3.  最终方案:在舆论压力下,某宇股份公司提供每人1.5万元求职补贴(约3个月工资)、免费住宿,若3个月未就业再补6个月工资。这高于法定标准,但属于企业“买口碑”的补偿性方案,而非对法定权利的全面满足。应届生若签署协议,可能被认定为“协商一致”,后续再主张违法解除赔偿的难度增加。


07


为何某宇股份公司害怕欧盟条例及警示作用


结论:欧盟条例通过供应链穿透责任和市场准入壁垒将劳工合规上升为国际贸易的硬约束,对企业具有“一票否决”式的威慑力。

1.  供应链连带责任:欧盟《企业可持续尽职调查指令》和《禁止强迫劳动产品条例》要求品牌方对供应链上所有环节的劳工问题承担责任。奔驰的迅速回应表明,一旦供应商出现劳工丑闻,品牌方为避免自身产品被禁售,会迅速施压甚至切割供应商。

2.  市场准入风险:产品若被认定为“涉及强迫劳动”,将被禁止进入欧盟市场。对于某宇股份公司这类依赖欧洲大客户(如奔驰、宝马)的车灯企业,这直接威胁其核心海外收入。

3.  警示作用:此事警示中国企业,尤其是拟出海或已出海企业,劳工合规已不再是单纯的法律成本,而是关乎生存的市场准入资格。 企业在国内的不当用工行为,会通过国际供应链合规审查放大为全球性商业灾难。合规管理需从“应付国内检查”升级为“对接国际人权与劳工标准”。



综合法律风险防控建议


基于上述分析,建议企业从以下层面构建法律风险防控体系:

1.  人力资源规划合规化(严防招聘欺诈与随意毁约)

      真实岗位需求评估:在进行大规模校园招聘前,应基于明确的业务规划和岗位空缺制定招聘计划,避免“先招后裁”的虚假招聘嫌疑。

      录用通知书(Offer)管理:在Offer中明确试用期考核标准,避免利用“不符合录用条件”随意解雇,或利用“协商一致”规避法定程序。

      劳动合同变更协商机制:调岗须基于经营必要性和合理性,且必须与员工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严禁以侮辱性、惩罚性调岗逼迫离职。

2.  离职管理合规化(杜绝“软裁员”与胁迫手段

      禁止胁迫签署“个人原因”离职:应严格区分“协商一致解除”(支付经济补偿金N)与“员工主动辞职”(无需补偿)。以“影响背调”等胁迫手段诱导签署个人原因离职协议,将可能导致协议被撤销并面临违法解除的索赔风险。

      经济性裁员程序合规:凡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必须严格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程序: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3.  ESG治理与供应链合规(应对国际监管)

      建立人权与劳工合规体系:对标欧盟《禁止强迫劳动产品条例》及国际劳工组织标准,建立覆盖招聘、用工、薪酬、解雇全流程的内部合规审查制度。

      供应链合规穿透管理:不仅关注自身用工,还需梳理上游供应商的用工合规情况,防范供应链传导风险。

4.  舆情危机与利益相关方管理

      建立员工申诉与沟通机制:在推行重大人事调整前,主动向员工说明情况,尊重工会意见,避免“一言堂”式的强硬执行。

      快速响应机制:面对员工向监管机构(尤其是港交所、海外客户)的举报,应立即启动合规自查,主动与监管方、客户沟通,将法律风险与商业信誉损失降至最低。



结语


某宇股份公司事件是一面镜子,映照出中国部分企业在劳动合规管理上的滞后与短视。对于企业而言,漠视劳动者权益或许能在短期内获得财务指标的“优化”,但一旦触发法律红线与供应链合规审查,其代价将远超节省的人力成本。在劳动权益保护日益国际化、透明化的今天,合规不是企业的成本项,而是决定其能否走向全球市场的战略基石。





声明:本文观点仅为笔者个人观点,如需转载,请注明作品来源。







丁自勇律师


01


简介

广东省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第三届理事会理事

广东省法学会法律风险管理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理事

广东省律师协会海事海商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广州市律师协会海事海商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南沙鱼窝头第二中学法治副校长


02


业务领域

海事海商商事诉讼和仲裁(船舶建造、碰撞、沉船、船舶维修、港口作业、商旅游轮、货损货差、国际货运、海事保险)、合同与商事、公司法律业务等。

03


工作业绩

非诉讼方面:执业以来,曾为多家国际货运公司及货运代理公司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帮助企业规范日常经营,防范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指导意见。

诉讼方面:在海事、海商业务上,丁自勇律师兼具航运行业从业经历和海事海商法律实务经验,了解航运行业法律规定,知悉航运行业的生产、经营特点,经办过多宗海事海商纠纷,同时代理了大量多类型的民事、行政及刑事诉讼案件。


END

撰稿|丁自勇

编辑|品宣部

   校对|丁自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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