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8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恢复出口退(免)税的申报期限制度!出口企业必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最长36个月内完成退税申报或免税申报。逾期未申报的,将面临按内销征税的风险! 企业务必高度重视,利用2025年剩余时间抓紧自查整改!
为何要恢复申报期限?根源在于堵塞税收漏洞!
此前,2020年取消退税申报期限的临时性政策,在便利企业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监管难题和税收流失风险。此次《条例》征求意见稿恢复并明确期限,主要基于以下关键原因:
堵住生产企业“免抵额”附加税漏洞: 部分生产企业因进项不足,在抵完内销后无足够留抵退税,便选择长期不申报出口报关单,导致本应计算“免抵额”缴纳的附加税费流失。
防止贸易公司“隐形”抵扣或漏税: 一些贸易公司因进货发票不合规或缺失,无法办理退税,却既不按规定做免税申报,反而将对应的进项发票用于抵扣内销销项,或者干脆隐瞒该笔出口业务,造成增值税直接流失。
规范不收汇业务管理: 尽管有收汇期限要求(税务公告2022年第9号),但部分企业对于无法收汇的业务,既不主动做免税处理,也不申报,对应的进项却参与抵扣,或隐匿出口信息,形成税收漏洞。
简言之,新规的核心要求是:所有出口报关单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见光”! 要么申请退税,要么申报免税。如果既不退税也不免税,那就必须按内销补税!这标志着出口退税管理将重回“退、免、征”三位一体的严格时代。
企业应对策略:2025年是黄金自查整改期!
面对即将到来的监管升级,出口企业切勿抱有侥幸心理:
时间紧迫: 新规2026年1月1日执行。利用好2025年剩余的几个月时间至关重要!
全面自查: 立即梳理2023年及以后年度(特别是接近或可能超过未来36个月期限的)所有出口报关单,检查是否已按规定完成退税或免税申报。
分类处理:
能退税的,尽快申报! 抓住最后的机会窗口。
无法退税但符合免税条件的,立即补办免税申报! 避免逾期。
既不能退税也不能免税的,务必主动按内销申报补税! 这是降低未来滞纳金和罚款风险的关键。
警惕大数据监控: 新规实施后,税务机关必将依托强大的电子税务局系统,利用金税四期等大数据手段,全面比对企业的出口报关数据与申报信息。所有历史出口记录在系统面前都无所遁形!
结语: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恢复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是国家强化税收征管、堵塞漏洞的必然之举。出口企业务必清醒认识到政策的严肃性和紧迫性,立即行动起来,在2025年这个最后的缓冲期内完成全面自查与合规整改。早行动,早安心,避免因逾期申报而承担额外的税收负担和处罚风险!
征求意见稿涉及出口退税变化内容
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的,应当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 月30 日前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并在上述申报期内按规定完成收汇;在上述申报期后申报办理退(免)税的,应当同时提供收汇材料。自报关出口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未申报办理退(免)税的,视同向境内销售货物,应当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出口货物适用免征增值税的,自报关出口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未申报免税的,视同向境内销售货物,应当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第五十二条 纳税人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适用退(免)税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并在上述申报期内按规定完成收汇;在上述申报期后申报办理退(免)税的,应当同时提供收汇材料。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未申报办理退(免)税的,视同向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应当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适用免征增值税的,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未申报免税的,视同向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应当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第五十三条 适用退(免)税办法的出口业务,纳税人可以放弃退(免)税,选择免征增值税或者缴纳增值税,并在放弃退(免)税之日次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征增值税或者缴纳增值税。
适用免征增值税的出口业务,纳税人可以放弃免征增值税,选择缴纳增值税,并在放弃免税之日次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纳税人放弃退(免)税或者免征增值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再次适用。
第五十四条办理退(免)税的出口业务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纳税人应当补缴已退(免)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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