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年 8 月 17 日,海关总署联合农业农村部发布 2026 年第 122 号公告。因芬兰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报告发生非洲猪瘟疫情,为筑牢国门生物安全屏障,保护我国生猪养殖业安全,公告正式出台多项管控措施,自发布当日起即刻生效,外贸企业、出入境人员都需要熟知相关禁令要求。
非洲猪瘟传播能力强,对生猪产业破坏力巨大,一旦传入国内,将给养殖行业带来重大损失。本次公告从货物进口、个人携带邮寄、运输工具处置、后续执法监管多个维度,构建完整风险阻断链条。
在贸易进口层面,我国禁止直接或者间接从芬兰输入猪、野猪及其相关产品,产品范围包含来源于猪、野猪未经加工,或是经过加工但仍存在疫病传播风险的各类货品。国内进口贸易企业不得再开展相关品类采购申报,避免货物到港后出现退运、销毁等重大损失。
针对个人出入境行为,公告明确禁止寄递、携带来自芬兰的猪、野猪类相关产品入境。无论是行李携带的香肠、火腿、腌腊制品,还是跨境网购邮寄猪肉制品,一经口岸查获,货物将一律予以退回或者销毁处理。提醒出境归国人员、跨境网购消费者,切勿抱有侥幸心理,此类行为不仅货品会被处置,情节严重还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告同时对入境运输工具作出硬性管理。来自芬兰的进境交通工具卸下的动植物废弃物、泔水等,必须在海关监督之下完成除害处理,严禁随意丢弃。边防等部门查获的非法入境芬兰猪类产品,同样交由海关监督实施销毁,彻底消除病毒传播隐患。
对于违规主体,将依据《海关法》《生物安全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法律法规开展处置。海关与农业农村部门将强化协同联动,落实检疫查验、疫情监测、监督管控各项工作,形成监管合力。
面向市场相关主体,生猪养殖企业要强化场内生物安全管理,拒绝来源不明的境外猪肉制品,严禁使用餐厨泔水饲喂生猪;进口贸易企业要及时调整采购清单,不再签约芬兰猪及相关产品;货代、报关企业要做好单证审核,规避申报风险。普通消费者购买猪肉,优先选择正规商超、农贸市场经过检疫的产品,不要网购来源不明的境外肉制品。
整体来看,本次禁令是我国应对境外动物疫情、守住国内畜牧产业安全的常规防控手段。我国猪肉进口来源渠道多元,芬兰并非我国猪肉主要进口来源地,本次管控不会对国内猪肉市场供给造成明显冲击。严守国门检疫防线,需要监管部门、外贸企业与广大公众共同配合,降低外来动物疫病传入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