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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罚款7万!燃气设施旁施工,这些“红线”碰不得

以案释法| 罚款7万!燃气设施旁施工,这些“红线”碰不得 南海住建水治
2025-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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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燃气设施保护,容不得半点马虎!

燃气安全关乎千家万户,一丝疏忽都可能引发险情。


佛山南海某公司因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违规施工,不仅造成数百户居民停气,还被处以7万元罚款。


这起案例为所有施工单位敲响了警钟——燃气设施保护,容不得半点马虎!



01
案情回顾



违规施工引发燃气泄漏 
数百户居民用气受影响


2021年11月4日,A公司在开展地下顶管施工作业时,违规顶破低压天然气管道,导致燃气泄漏。此次事故直接造成某小区754户居民停气3小时、69户居民停气5小时,经济损失约2.2万元,所幸未引发爆炸、火灾及人员伤亡。


经调查,事故根源清晰:A公司施工前未仔细排查地下燃气管线,未发现施工范围内的燃气管道;更严重的是,其在未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的情况下,擅自安排人员进场施工,最终酿成险情。


图片为AI制作。


02
法律亮剑



违规代价明确

7万元罚款有法可依



A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但鉴于事故发生后A公司及时处理,积极配合某燃气公司修复受损管道,险情得到有效控制,无爆炸、火灾或人员伤亡,并向某燃气公司支付了赔偿款共计22010.57元,符合限期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形。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裁量标准号614:“一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南海区住建水务局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及相关裁量标准,最终对A公司处以7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03
部门解读与警示



佛山新规细化要求

燃气保护更有“抓手”


燃气安全无小事,佛山市为强化燃气管理,出台了《佛山市燃气管理办法》(2021年8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在《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上位法基础上,结合地方实际细化要求,让燃气设施保护更具可操作性。


针对施工单位,这些重点条款必须牢记:

 精准定位是前提: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施工,需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现场确定燃气管道具体位置,不能仅靠书面资料排查。

 方案先行是底线:必须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保护方案,若双方协商陷入僵局,可申请区住建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确定方案,杜绝“无方案施工”。

❸ 提前通知不可少:施工范围内有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前3个工作日通知燃气经营企业,后者将指派专业人员现场指导。

 应急处置要及时:若不慎损坏燃气管道,施工单位需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通知建设单位和燃气企业,并报告相关部门。


此外,办法还明确了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范围,将“直流干扰”等潜在风险纳入管控,全方位筑牢燃气安全防线。


《佛山市燃气管理办法》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燃气设施及安全警示标志;发现危及燃气安全的行为,可劝阻、制止,劝阻无效的应立即告知燃气企业或向住建、应急、公安等部门报告。此次7万元罚款的案例,再次印证了“燃气安全,失之于细,谬以千里”。


安全施工不松懈

燃气保护记心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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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更多人了解燃气设施保护的重要性!



编辑:方婷

初审:黄雅婷

审校:法规室

终审:吴广成、赵妍、刘紫婷、古丽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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