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铺货类出口电商不要发票的企业所得税问题探讨

铺货类出口电商不要发票的企业所得税问题探讨 萌财神
2018-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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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铺货类出口电商没有取得1688供应商的发票,不能税前扣除?


财税【2018】103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发布后,引起了圈内热议,许多同行的财务朋友也提到企业所得税的问题,但我们看到其中“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的说明,对比财税【2013】96号的“3.购进出口货物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不得不思考总局为何要明显去掉这个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以下是【2018】103号文的核心条款:


 一、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二)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


(三)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这是为什么?为什么要去掉有效进货凭证?


难道总局在给小包铺货类(泛供应链)的出口电商企业挖一个很大的吗?等大家伙把收入确认进来,再依据关于财税【2018】28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由于1688要求企业注册,大部份属于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然后说不能税前扣除,夸张点就是说如一年销售10亿,不能税前扣除一毛钱,因为1688供应商没有发票啊,按2.5亿去交企业所得税?可能吗?


我的观点总局不至于这么挖坑,反而是意识到了出口电商行业的阶段性特性(“为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国内目前客观的阶段性税收环境,从以下条文当中找到了去掉“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法律依据: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财税【2018】28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非境内销售货物以及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所以出口电商行业可以不要有增值税发票,这个解释是我瞎猜的,具体以总局权威解答为主。但是我认为难道不能税前扣除,就要按收入乘税率交税?稽查局也要乘以一个应纳税所得率再乘以一个税率啊!在权威解释没有出来之前,仍然建议大家以审慎性原则,通过香港公司确认收入确认成本。但是总局的关爱之情,大家还是要心存感激的,总不能说增值税按国际惯例消费地原则本来就要免征,总局还给出口电商挖个企业所得税的大坑上去跳吧。


     明天再讲讲铺货企业出口报关单海关过机有否有效落地以及供应商跟出口电商打交道开发票的问题,基于前述不确定性,精品类企业还是取得发票进行出口退税划算的,这个就不探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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