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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转发反馈:浙江省国税要开征铺货出口电商的税了?

快转发反馈:浙江省国税要开征铺货出口电商的税了? 萌财神
2018-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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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征求意见稿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规范统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的规定,经商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和杭州海关等部门,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制订了《浙江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零售出口货物的免税管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综试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不含宁波范围内综试区零售出口货物的免税管理。


第三条 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合法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所在地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出口信息。

(二)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

(三)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第四条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应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自行登记或者委托第三方代理人代为登记出口信息。


第五条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至次年5月31日前的各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代理人代为办理电子商务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手续。


第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税务总局清分的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电子信息,以及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相关信息,结合综试区实际情况,加强综试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工作。


第七条 综试区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事项不实行免税资料备查管理和备案单证管理。


第八条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或第三方代理人未按本办法规定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相关内容、办理免税申报或者存在其他违反税收管理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进行处理,并将情况抄告有关主管部门,作为企业是否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的重要参考。


第九条 未纳入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货物出口事项,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的免税管理系统经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验收后,综试区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事项执行本办法规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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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反馈意见


一、企业所得税无票税前扣除能否依照2018年第1号公告延续相关的试行年限?能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确认给予企业所得税税前无票扣除?否则免增值税不确认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无法落地。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出口企业采购成本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发文单位】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发文日期】 2018-02-26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为配合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出口货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43号),解决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出口企业采购成本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要求,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出口货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43号)文件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试行期间,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企业出口未取得合法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试行企业所得税无票采购成本税前扣除政策。

一、出口企业是指在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单一窗口”平台登记备案且注册在杭州市的企业;

二、出口企业在“单一窗口”平台如实登记其购进货物的销售方名称、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身份证号)、销售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总金额等进货信息;

三、出口货物相关信息纳入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单一窗口”平台监管。

本公告试行政策适用于2016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 日。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18年2月26日


二、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海关配套的场地、设施、服务能否满足诸多企业做到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的要求?如果不能满足相关的要求,是否凭出口货物的物流跟踪时效信息,即事实出口可补充或依据事实出口资料认定相关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办理了出口货物申报手续?依据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于2006年发布了《国际增值税/货物劳务税指南》《指南》在第一章“增值税的核心特点”中指出,增值税的总原则是对最终消费征税,以事实出口有物流数据证明,而并不以海关电子出口申报数据为唯一依据?


三、电子商务出口企业物流路线的多样性,如在海关监管区域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后,相关物流服务商能否在海关监管区域提供符合规定的服务,而不是限定了相关物流商?否则第二点“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很难落地。


四、建议明确企业所得税无票扣除政策,明确订单有出口物流轨迹以及相应的签收记录即视同取得“办理海关出口申报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相关出口企业才可以光明正大的办理免税备案。浙江省内有诸多小商品出口企业,客观事实上对于物流的时效性有一定的要求,如果能依照OECD相关的惯例准则,依据物流出品发货以及签收轨迹认定事实出口,而不是形势主义的照搬必须要海关出口申报数据,或者税务部门能协调海关等相关部门以物流出口轨迹补办理海关出口申报记录,将会极大的鼓励出口企业参与国家一带一路的走出去战略,留住企业所得税税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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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征税的信号吗?

征求意见稿中:

第八条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或第三方代理人未按本办法规定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相关内容、办理免税申报或者存在其他违反税收管理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进行处理,并将情况抄告有关主管部门,作为企业是否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的重要参考。

试问现在通过义乌XX银行无限制结汇的个体工商户,以及相关出口电商企业:

有多少家企业在平台上有登记相关内容?(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所在地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出口信息。)

办理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二、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

前面这两顶,特别是第二项不能办理,还可以办得了免税申报吗?那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处理,是否视同内销?增值税视同内销,按银行结汇流水或者个人银行卡流水*16%,补得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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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要记得参考复制第2点反馈意见争取

浙江省的非精品报关出口的卖家朋友们,建议参考复制第2点反馈意见反邮件到以下邮箱,争取相应的合法权利,只有8天时间!!!


http://www.zjtax.gov.cn/art/2018/12/12/art_7817_344240.html?from=timeline&isappinstalled=0

为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规范统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的规定,经商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和杭州海关等部门,我局制订了《浙江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和省政府有关要求,现于2018年12月12日至12月20日在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网站对社会公众进行为期7个工作日的公示,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纳税人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网站阅读上述文件,并通过邮寄、电子邮件的方式向我局反映意见和建议。(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环城北路256号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邮编:310006。电子邮箱:cheyan@zjtax.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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