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加强现代农业产业园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管理,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制定了《广东省现代农业产业园财政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本办法是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公布的,经省政府批准建设的产业园名单,下达用于产业园建设的省级财政资金,当地统筹资金(含整合在产业园范围内使用的各级政府部门的所有涉农资金)和企业自筹资金不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
本办法责任主体是指产业园所在地的市级政府、县级政府,省供销社、省农垦集团公司,省有关单位,大型企业等。本办法所称实施主体是指产业园建设项目承担单位(含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省有关单位的下属单位等)。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6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珠三角自筹资金建设的产业园,根据实际情况由各市自行制定资金管理办法,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