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跨境电子商务,海关对此种货物按个人行邮物品进行监管和收取关税,不需要提供中文标签。
2.跨境电子商务是国务院大力支持的项目,跨境电商货物清单的范畴,跨境电商货物在没有中文标签情况下可依法进口,并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国务院建立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体系和制度的结果。
3.跨境电子商务是一种国家正在试点的新型国际贸易方式,参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出具的《信息公开告知书》([2016]56 号)关于“仅凭产品包装上是否有中文标签无法断定产品是否属于假冒伪劣产品”。
4. 跨境电子商务试点商品,根据国家试点政策该类试点商品视同于个人在国外购买商品后以快件、邮寄方式进入国内的个人物品,无需加贴中文标签和标识。
5. 所购商品为跨境电子商务个人自用物品,属于“个人自用”、“保税区发货的境外商品”,“商品本身可能无中文标签”,下单购买即自动视为由免税店代为向海关申报和代缴税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