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们注意了!对于网络消费纠纷案件的审理,国家出台了新规定。
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下称《规定》),对网络消费合同权利义务、责任主体认定、直播营销民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这些规定将对商家的运营工作产生影响。
由于消费者在实体商场购物,可以进行现场体验,而网购通常无法做到这一点。为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设置了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但在实际的网购中,有的商家会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退货。
因此,在《规定》中,消费者拆封商品后,只要不影响商品完好,仍可以七日无理由退货。此举意在加强消费者售后权益保障。另外,即使签收商品也不意味着认可商品质量合格。
在网上购物,经常会附赠一些赠品、奖品,有些商品是消费者用优惠券或者积分换购,或者以较低价格换购,这些是商家常用的促销手段。
对于奖品、赠品、换购商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规定》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得以奖品、赠品属于免费提供或者商品属于换购为理由主张免责。
因此,商家在选择赠品或奖品时,需要格外注意产品的质量问题和可能造成的后果,避免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因小失大。
《规定》对商业性网络直播营销做出了规范,明确平台内经营者开设网络直播间销售商品,其工作人员在网络直播中因虚假宣传等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针对实践中消费者对于网络直播营销中实际销售主体辨识不清的问题,直播间运营者要能够证明,已经标明了其并非销售者并标明实际销售者,并且要达到足以使消费者辨别的程度,否则,消费者有权主张直播间运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责任。
《规定》还明确:虚假刷单、刷评、刷流量合同无效;店铺转让给其他经营者,但未依法进行相关经营主体信息变更公示,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注册经营者、实际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商家引导消费者通过交易平台以外的方式进行支付,比如通过客服个人微信支付货款,当商品出现质量等问题双方产生纠纷后,商家以未经过交易平台支付为由抗辩,法院不支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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