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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坑:关于X境宝与XXXX超级大买家的审慎建议

巨坑:关于X境宝与XXXX超级大买家的审慎建议 萌财神
2019-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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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劝君做好风险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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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流程与风险事项

目前某支付公司与某XXXX采购平台推出了X境宝与XXXX超级大买家功能,此业务流程是:

香港公司在某支付公司开立“X境宝“,在XXXX采购平台上交易时,通过超级大买家功能,由境内公司与香港公司签订代采购协议或者账号租用协议代为采购,资金由香港银行经过第三方支付公司直付给到供应商。原来一直在内推,某公司发文公开推广后,(虽经我们指出存在巨坑后又删文),但考虑到还相关风险事项,还是有必要提出我们的观点,由大家审慎评估,并探讨。

一、本文重点

1.情愿通过个人账号个人卡代采购,多与银行打交道,也不要多与税务局就涉税问题打交道;

2.不要放弃主动权,把脖子伸出去让别人来拿捏,应该在两个方案中取其轻;特别是风险隔离,不要与自己国内的公司扯上太多关系;

3.一旦数据传输到税务局,稽查为了避免渎职一定是先往重罪上靠,代采购协议与出租账号协议税务局不一定认,有可能按视同内销补税16%处理(因为存在大量以公司名义的电子合同采购);

4.以公司名义订立电子采购合同,即使认定为代采购或出租账号,代理人在印花税上很难跑掉;

二、XXXX超级大买家

1.必须以企业账户开立,这是最大的问题所在;

2.电子商务立法数据不知道什么时候要传给税局;

相关方也已经找我们沟通,正将我们的意见带回去讨论,当下存在以下风险事项:

一、最温柔的争议:与公司名义订立或者代理订立电子交易合同需要交纳印花税:万分之三(参阅以下补税报道,没办法, 小税种也有考核指标)


代理人相关(图有点小,点大看吧):

  即使想套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1155号《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第十四条,请参考前述回复以及以下第十五条(图有点小,点大看吧)


二、最狠的争议:视同内销补税16%的问题

     XXXX买家是用公司名义注册的,X境宝是香港公司注册,委托国内公司代采购,不涉及到国内公司资金流,但是XXXX的电子采购协议,即交易合同的主体是国内公司,由于电子商务立法,XXXX在什么时候会依法将这个数据传递到税局?这个代采购协议或者账号租用协议,税务局是否认可?同比通过个人卡代收代付的行为,企业主动权会好一点,因为与银行打交道,好过与税务局打交道,企业不要积级主动的把裁决权交给税局,主动把脖子伸过去任人拿捏。想像一下,税局请你们去喝茶,一年采购通过境内公司采购几个亿,销售收入一点点......这算是怎么回事?你是补印花税呢?还是视同内销?先避免渎职,靠一个视同内销,经过争取,那就代采购按合同万三交点印花税吧....场面自行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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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建议


   1)已建议相关方升级个人身份为超级买家,个人银行卡通过第三方支付平进平出(无增收无个税),与银行打好报告,签好代采购协议;

   2)建议大卖两害取其轻;个人受香港公司委托,关大卖国内公司国内法人国内股东什么事情呢?好无辜啊.....个人采购的电子数据是否传输?(公司是早晚)税务局是否先会管个人的采购数据?特别是这个人如果名下没有任何公司。个人把一个XXXX采购账号给香港公司用吗,即使适用印花税等等,但主要做到了风险隔离!又没有挣一分钱。银行来问,又没有洗钱,钱全部经过合法的第三方支付进来的,又全部充值到XX宝,又有采购数据,何惧之有?

      如果采购账号是公司的,嘿嘿,数据在手,法条在手,降税后指标还有点缺口.....您又是大卖.....劝君做好风险隔离,要不然就要一起多多共克时艰了。

       最后还是要说,纳税光荣,特别是大数据征管时代,电子数据不像脑海中的橡皮擦,能擦掉的。

     免责声明:以上只是个人意见,不喜轻喷,某某某,XXXX无特指,谢绝对号入座,欢迎互相学习交流,更特别希望相关产品设计时,能多与财务人员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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