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出问题
有几个客户咨询

二、分析问题
这种观点的提出,主要来源以下: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链接:
https://shenzhen.chinatax.gov.cn/sztax/xxgk/tzgg/201907/8fa93d906d83456889da348ff996e479.shtml
三、关键点:经营所得
公告只是针对经营所得,经营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许多老板想法说那让高管或者高提成的员工去开个体工商户(刚好注册账号用,哈哈)不就完事了吗?这里面关系税局[老板你说了不算]的判定该个体工商户取得所得是否为经营所得与劳务报酬的情况,也就是说,哪怕你搞了个体工商户,也不能享有这个核定优惠税率!判定经营所得与劳务报酬等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固定待遇与提成
底薪加提成的方式,关系到是按服务时间付费兼有服务成果付费,也就是说,服务时间这一部份是劳务报酬,当然你说没有底薪也行。
2)是否有成本
个体工商户取得收入,即让高管去做个体工商户,区别经营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关键在于这个高管是否再另聘请他人,是否有经营成本等。
3)是否承担较高责任
上个班搞账号搞挂了就挂了,大家齐心协力补救,但是如果高管是经营所得的服务商,责任约定更倾向于较严格。
4)工伤保险问题
将真实的劳动关系扭曲为外包服务关系,且不说外包服务是属于享有优惠的经营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存在争议。一旦发生上下班交通事故,如果该名高管没有在个体工商户中自购社保(管理上付出较大成本需要经常检查他这个月没有扣到费,有没有买),或者社保部门对此存在争议,企业将受到巨大经济损失,老板个人也将自我道德内疚。
5)可持续发展以及更大利益问题
你总不能说你的业绩是一大堆外包的个体工商户整出来吧?利益共同体的深度绑定,以及未来公司的估值,外部融资,看中的是团队利益共享所带来的持续发展,真实性收益远远要高于这种所谓税务筹划。
6)价值观问题
我个人不是很理解员工要求公司放假,待遇等等要达到或符合国家法律标准,一旦要交个税就想办法让公司鸡贼,这不是双标吗?差不多就行了,公司也不容易,老板更不容易了,关键是你真实就是上个班,搞成个体工商户没有用啊。
7)是否虚开发票
如果税局认为是工资薪金所得,实质重于形式,而事实你又知道也是这么一回事,那就可能判定虚开发票。
8)分红就更加不用说了
是否适用网红、主播、团队长按前述判定参考,但是分红是属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不适用该公告。
四、总结陈述
我们不建议采用这种方式做所谓的税收筹划,如果你想了解更好的方式,欢迎点击原文参加我们公司10月19号与20号的培训,主讲内容为出口电商财税合规、两账合一、财务SQL代码与自动化报表(对,就是每次演示很炫那个)、合并报表实操演讲。一如既往,服务期与完成服务期的年度财税咨询客户均免费(先付200元,报名不来不退,来了现场退),具体咨询课程顾问。
五、附例及判定经营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参考(专业人士看吧,老板知道有这么回事就行了)
1)深圳某企业少扣缴巨额个人所得税被查处补缴1600多万税
https://bbs.esnai.com/thread-5330699-1-1.html
(插评:我感觉这个案例的财务人员真是生猛,都走劳务费,还在个税系统中申报,为什么?不心细,也有可能本质上是待遇给太低,招不到细心的财务。)

2)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
《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三、关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的政策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3)非雇员的营销业绩奖励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
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4)《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2018修订版)第六条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三)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也再次推荐财税星空赵国庆老师《冒着生命危险做“税收筹划”,你觉得值吗?》
欢迎对这个问题感兴趣的朋友加群讨论,请一定要是财务人员或者公司负责人,加不进去加微信168261拉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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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纪兰获颁共和国勋章:推动男女同工同酬写入宪法,那税收上又有什么性歧视?
---文中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