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形一
2019年12月份,公司(一般纳税人企业)将自产的食品作为节日福利发放给公司员工,成本为100万元,对外销售的不含税价值为200万。
财务处理: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226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6万元
同时结转相关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万元
贷:库存商品 100万元
提醒:
上述业务中,公司将自产的食品作为节日福利发放给公司员工,增值税上视同销售。
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情形二
甲乙2家公司,相互之间无息借款5000万元。
账务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乙公司 50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5000万元
提醒:
无息并非无税!免费未必是好事!需要视同销售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参考: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企业向个人股东提供借款,属于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贷款服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情形三
经常遇到自然人股东从公司借款用于自用,长期挂账在“其他应收款”科目。
账务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自然人股东 50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5000万元
提醒:
参考:
情形四
2019年12月份,公司(一般纳税人企业)将外购的食品作为节日福利发放给公司员工,成本为200万元。
第一:会计上处理,若是取得专票
借:库存商品 200万元
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税额) 26万元
贷:银行存款 226万元
发放福利会计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226万元
贷:库存商品 2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6万元
第二:增值税上处理
1、若是外购食品取得专票,而且已经抵扣,因此发放福利环节需要进项税额转出,不属于视同销售。
第三: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企业所得税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同时确认视同销售成本。
总结:
企业所得税处理与会计处理上不一致,存在税会差异,因此需要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整。
参考:
国税函〔2008〕8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