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2018年6月11日当日或之后交割的交易,英国政府将按照新的更高的门槛确定是否介入以进行国家安全审查。新门槛仅适用于目标公司从事与计算机处理单元(CPU)相关的知识产权或可信根、军用或军民两用产品或量子技术等特定业务活动的交易。
原有并购审查标准
英国对并购交易实行自愿申报制度,从反垄断和公共利益两方面审查并购交易。并购当事方自行评估是否需要在交易完成前进行申报。如果当事方未进行申报,英国经济主管机构竞争与市场管理局(“CMA”)有权在交易完成的消息公布后四个月内对交易行使管辖权。在2018年6月11日之前,CMA对满足下列条件的并购具有管辖权:
1.目标公司财政上在英国境内取得的年营业额超过7000万英镑(“营业额标准”);
2.买方公司集团和目标公司均在英国或其大部分地区提供相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且双方占有的市场供应份额达到或超过25%(“市场份额标准”)。
3. 只有当一项交易在CMA管辖权范围内且可能引发国家安全(即国防)、媒体多元化或英国金融体系稳定性等问题时,英国政府才可要求CMA基于公众利益考虑对该交易进行评估。CMA将对此类交易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建议无条件批准、修改交易以维护公共利益,或建议英国政府禁止该交易。英国政府随后作出遵循或不遵循CMA建议的政治性决议。
新并购审查标准
根据新法律,自2018年6月11日起,对于涉及以下业务的并购交易适用较高的申报标准:军用或军民两用物品的开发或生产;拥有、创造或提供计算处理芯片的知识产权;量子技术的开发与生产(“相关企业”)。
适用于涉及相关企业的交易的申报标准的门槛通过如下方式被提高: 营业额标准从7000万英镑降至100万英镑;即使目标公司仅占有25%或更多的市场份额,市场份额标准同样适用 - 双方无需提供相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
适用新标准的具体交易
只有收购从事下列“相关业务”的目标公司的交易适用新标准:
军用/军民两用: (i) 开发或生产“限制类商品”,即:2008年出口管制令附件2和附件3、2006年放射源(控制)出口令附表或第428/2009号(欧盟)条例附录I中所列的商品、软件或信息,但不包括仅禁止向一国出口或转口的商品;或 (ii) 持有可用于开发或生产限制类商品的信息(例如,软件、蓝图、手册、图表和设计),且该等信息可使上述法规中规定的限制类商品达成或超过某种性能等级、特性或功能。
CPU: (i) 拥有、创造或提供有关CPU的功能性能、CPU的指令集架构或为该等CPU提供低水平控制的计算机代码的知识产权(包括专有技术);或 (ii) 设计、维护CPU的可信根或就其安全提供或管理提供支持,或为该等CPU提供低水平控制的计算机代码。“可信根”是指本质上被信任以执行关键安全功能的硬件、固件或软件组件(例如,可识别“绑定”设备或验证数字签名以认证远程实体的加密密钥材料)。
量子技术:就以下技术开展的研究:量子计算、模拟、成像、传感、定时、导航、通信或抗量子密码学(法规中包括各项技术的定义),以及开发或生产任何设计用于该等技术的产品或提供采用该等技术的服务。
审查评估是否限于国家安全
如果英国政府对达到较高新门槛的交易以国家安全为由介入审查,则英国竞争和市场管理局(CMA)也将基于竞争理由对该交易进行审查。
此外,即使达到新门槛的交易未引起国家安全问题,CMA仍可以仅基于竞争理由介入该交易。但是,CMA已表示其不准备采取此类行动。“常规”门槛已允许CMA审查任何规模的竞争者之间、达到25%的市场份额标准的交易,因此,除了基于相对罕见的竞争问题(如因纵向(例如供应商/客户)关系或提供互补关系的产品或服务引起的竞争问题)受到审查外,仅满足新门槛这一点不会导致交易受到审查。CMA注意到,其并未发现相关行业存在任何历史先例曾导致其无法根据常规门槛进行审查的问题,因此CMA预期未来也不会有任何此类交易出现。上述预测当然不乏猜测的元素。但是至少,涉及开展相关业务的目标公司的交易将花费一些额外的合规费用,以评估该交易是否会出现任何上述竞争问题。
另外,英国政府还有可能基于某些与国家安全无关的其他特定公共利益因素对上述交易进行审查,例如,对媒体多元性、英国金融体系的稳定性或政府通过法律法规的方式增加的任何其他公共利益(可能仅针对某个特定交易)的影响。但是,政府表示其无意基于以上任何公共利益理由介入仅满足新门槛的交易。
外方与外方的交易
对在英国境内产生销售额(例如通过进口或英国子公司)的海外企业进行的收购可以满足新门槛。不寻常的是,在英国产生100万英镑营业额的门槛包括销售任何产品或服务(而不仅仅是与“相关业务”有关的销售)。
因此,如果目标公司达到英国营业额的门槛,有种情况可能是,即使目标公司仅在英国境外从事相关业务而在英国没有相关销售额,政府也可能会对该收购交易进行审查。因此,举例来说,对于仅向亚洲第三方制造商许可CPU相关知识产权的海外企业而言,只要该企业的其他产品或服务在英国的销售额超过100万英镑,英国政府即有权对收购该企业的交易进行审查。
英国政府已表示,如收购的企业未在英国的相关行业开展任何活动,相关交易引起国家安全风险的可能性“极小”。但是,不能保证一定如此。因此,计划收购在全球任何地方开展相关业务的目标公司的买方应考虑相关交易是否会对英国的国家安全产生影响。例如,提供CPU相关知识产权的外国供应商可能拥有英国普遍存在的计算机硬件方面的知识和专业经验,但其本身在英国并没有任何相关的销售。
后续措施
新门槛只是为加强英国政府以国家安全为由审查外商投资的权力进行的一系列拟议改革的第一步。预计英国政府将于今年晚些时候发布白皮书,列出进一步的提案。该提案预计包括以下一个或多个选择方案:
扩展《2002年企业法》(Enterprise Act 2002)下规定的自愿申报制度,允许政府以国家安全问题为由“介入”并审查范围更广的交易,包括新建项目和纯资产出售;及/或对在关键经济领域(例如民用核能和国防行业)具有备受关注的“重要功能”的外商投资实行强制申报制度。对涉及关键新项目、特定不动产和/或特殊企业或资产的外商投资也可要求进行强制申报。
英国的改革正值许多其他司法管辖区扩大其审查外商投资的权力的时候。尤其是:拟议的欧盟范围的立法预计将于今年晚些时候完成。该立法将建立一个欧盟范围的框架,从而协调欧盟各国政府以安全和公共政策为由对外国收购和投资进行审查;
在法国,拟议中的立法预计将扩大政府的权力,由此政府可获得法国公司的“黄金股”(基于保护法国国家重要利益的合理缘由)并要求许多其他行业(包括人工智能、机器人、太空、数据存储和半导体)的外商投资需事先获得相关批准;
以及在美国,《外商投资风险评估现代化法案》(FIRRMA)预计将在今年晚些时候颁布。该法案将显著扩大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的管辖权,不过允许CFIUS审查海外合资企业的提案现已被放弃。
总结
英国政府正在加大干预力度,并在适当的情况下,以公共利益为由,最终阻止对英国特定技术和军事用途领域内主要企业的收购。这可能仅仅是法律变革的开始,以期能够针对就英国而言具有战略重要性的行业内的并购交易实施更加严格的政治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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