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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证合一”十大问题,你知道吗?

“三证合一”十大问题,你知道吗? 德睿勤财务
2016-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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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什么是“三证合一”?“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是指将企业登记时依次申请,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一、什么是“三证合一”?

“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是指将企业登记时依次申请,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工商营业执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即“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登记制度。


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后,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不再发放。企业原需要使用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办理相关事务的,一律改为使用“三证合一”后的营业执照办理。


二、“三证合一”后30日内未去税务机关报到,是否属于逾期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第十六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第六十条(一)项 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那么“三证合一”后,企业三十日内未到税务机关报到,还算是未按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吗?笔者认为,与税务登记有关的文件也将会陆续修订,我们还要关注新政策规定。


三、“三证合一”代码与现行纳税识别号如何衔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务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建设方案调整相关信息系统的通知》(税总办发〔2015〕160号)在纳税人识别号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衔接方案中明确,纳税人识别号是各类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涉税事宜的唯一识别代码,其法律效力和适用范围由税收征管法确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由登记管理部门为法人和其他组织赋予的身份识别号码。根据“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工作要求,按照既便利纳税人,又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税务总局决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新登记注册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纳税人识别号采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即:新登记注册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纳税人识别号采用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已登记注册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继续使用原有的15位纳税人识别号。


这样就会出现企业发票专用章里面的纳税识别号有些是15位的,有些是18位的,属于过渡期间正常现象。


四、未实行“三证合一”的企业如果变更登记怎么办?


根据《工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新设立企业、变更企业发放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


企业在办理变更登记时,对已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核发加载嵌入原9位组织机构代码的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收缴其原发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没有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按照“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核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收缴其相关证照。在过渡期内,未换发的证照(包括各地探索试点的“一照三号”营业执照、“一照一号”营业执照,下同)可继续使用;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办理相关业务,未换发的营业证照不再有效。


五、“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实施后,营业执照是否仍需贴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权利、许可证照为印花税应纳税凭证,权利、许可证照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权利、许可证照按件贴花五元。笔者认为,“三证合一”后,企业领取的营业执照仍然要贴花五元。


此外,新办企业记载资金的账簿印花税计税依据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贴花后,以后年度资金总额比已贴花资金总额增加的,增加部分应按规定贴花。所以认缴资本政策下,实收资本小于注册资金的企业也不要忘记投入资金时缴纳印花税。


六、“三证合一”后企业信息变更应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还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实施“一照一码”改革后,不论是领取“一照一码”的企业还是尚未领取“一照一码”的企业,其生产经营地址、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三项信息的变更均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七、“三证合一”是否影响一般纳税人登记?

为配合“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涉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4号)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在为纳税人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时,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上不再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对后退还纳税人留存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可以作为证明纳税人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凭据。


八、“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过渡期多长?

根据工作安排,过渡期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工商登记部门对2015年9月29日前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将于2020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换发工作。过渡期内,改革前核发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继续有效。


九、“三证合一”后,企业手中原有的证照需要更换吗?

“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设置了过渡期,在2017年底前要完成对企业发放和换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有特殊困难的个别领域,最迟不晚于2020年底。过渡期内未换发的证照(包括各地探索试点期间发放的“一照三号”营业执照和“一照一号”营业执照,下同)可继续使用。同时,在过渡期内,企业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业务时,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换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收缴其原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过渡期后,企业一律使用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办理相关业务,未换发的营业证照不再有效。


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实施后,营业执照是否仍需贴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权利、许可证照为印花税应纳税凭证,权利、许可证照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权利、许可证照按件贴花五元。笔者认为,“三证合一”后,企业领取的营业执照仍然要贴花五元。

此外,新办企业记载资金的账簿印花税计税依据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贴花后,以后年度资金总额比已贴花资金总额增加的,增加部分应按规定贴花。所以认缴资本政策下,实收资本小于注册资金的企业也不要忘记投入资金时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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