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延长2020年4月纳税申报期限
有关事项的通知
税总函〔2020〕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和企业复工复产,便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事宜,税务总局决定延长2020年4月份纳税申报期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按月申报、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将纳税申报期限由4月20日延长至4月24日;湖北省可以视情况再适当延长,具体适用范围和截止日期由湖北省税务局依法明确。
二、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4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内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
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遵照执行,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3月30日
两部门发文: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点击标题查看。
为了推进物流业降本增效、进一步提升收费公路服务水平,现发布公告明确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通行费电子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包含通行费电子发票编码规则、开具对象、开具流程、开具规定、其他规定等方面。点击标题查看。
三部门发文,取消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开采项目免税进口额度管理
为进一步发挥进口税收政策效用,适应市场经济规律要求,对《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68号)进行了修订。点击标题查看。
为进一步发挥进口税收政策效用,适应市场经济规律要求,对《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通知》(财关税〔2016〕69号)进行了修订。点击标题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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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