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都说2017年财会行业新规不断,从发票改革到会计证取消,各种政策不断,2018年刚开始,一大波新规又涌出来,财务人注定在学习的道路上不能停下,尤其是以下发票方面的工作,必须注意发票报销事宜。

一2018年1月起,推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接收发票要当心!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
二税务总局将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2018年2月1日起,废止增值税纳税申报附列资料中的《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和《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
三3月1日起加油票必须这样报销,否则一律作废!
戳回顾→紧急提醒!2018年3月后加油票要这样报销,否则一律退回!(附报销实例,看完秒懂)


四2018金税三期再升级,比对票表税,有任何可疑迹象将锁发票机!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税务总局就制定了《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将于2018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

制定了税局通过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比对企业申报数据的标准,方法,和发现异常后怎么处理。
每月初,各地区都会通过金税三期系统和网上纳税申报系统对各企业的申报数据进行比对。比对不符的,该企业的税控设备就会被锁,导致无法对外开发票,这会严重影响企业的经营。
那么问题来了:
1、开发票”超出经营范围“,会不会被税局稽查?
有的财务小伙伴问小编,开具超经营范围的业务发票,会不会给自己带来税务上的风险?会不会引起税务局的注意,带来税务稽查?
虽然没有明文规定禁止开具超经营范围的业务发票,但是金税三期上线后,增值税发票的开具更加透明、可查,超出经营范围开票,还是存在一定的税务风险的。
现行的开票系统,需根据开票内容,选择商品名称、税务编号等,在发票中,购销双方以及商品名称都是很清楚、准确的。所以,当开票内容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差较大时,极易引起税务局的注意。
业内专家提醒:如发生“超经营范围业务”,必须开具超经营范围增值税发票时,请务必保留好相关税务证据:如购销合同、账单等,以应对税务局的质疑。
不过,可以明确的是:
2、会计如果这样开发票,一律按偷税处理!
一提到开票不合法,很多人第一观念就想到了“虚开发票”,而在税务实践中,税务机关特别是稽查人员会通过一个标准来检查企业的开票行为是否跨越“雷区”,即有没有构成“三流一致或四流一致”。
小编之前也见过不少这样的企业,三流不一致的情况经常出现,三流包括资金流、发票流、货物流(四流则多一个合同流)。收款方和开票方不一致的情况存在,真的有很多企业因为这个原因被稽查了!
根据国税发〔1997〕134号文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论购货方(受票方)与销售方是否进行了实际的交易,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数量,金额与实际交易是否相符,购货方向税务机关申请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的,对其均应按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处理。
一、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与其进行实际交易的销售方不符的,即13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的情况。
二、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销售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外地区的,即13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的情况。
三、其他有证据表明购货方明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系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即13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情况。
今天起这些发票不能报销

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取得普通发票未填写税号不得报销入账。
是否存在应该填写发票备注栏但是未填写的发票,如:取得的运输费发票、装修费发票、施工费发票、房屋租金发票等等。
是否存在盖章错误(盖得财务章或者是公章)、盖章模糊、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等。
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开具不实的发票,不能报销。
取得商品跟你开具的发票不一样,涉嫌虚开发票,这样的费用发票不能报销。发票发票抬头开具个人的,以下个人抬头发票可以入账报销:机票和火车票、出差过程的人身意外保险费、个人抬头的财政收据的签证费、符合职工教育费范围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以及医药费票据等。个人通讯费直接并入工资核算,代扣个人所得税。
发票盖章不能通过的5种情况
可以在旁边补盖一个清晰的章,或者将发票作废/冲红。
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发票上只需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不符合规定的可以退回。
发票的盖章呢有诸多讲究。发票盖章时常见的错误有:
①以盖财务专用章代替盖发票专用章;
②同时盖财务专用章和发票专用章;
③盖旧版的发票专用章,或同时盖新版、旧版发票专用章。
现行的发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发票开具时必须要盖发票专用章。发票专用章不能用财务专用章,公章等替代,而且只能加盖最新版的发票专用章。对盖章质量也有相应要求,比如说盖章要求清晰可辨认,要很完整的盖在发票上面,不能只盖一半。

发票盖章的话题很小,但这个话题每个会计人都可能面对。财务工作免不了要跟发票打交道,对于发票的合规性审核,其中有一项就是看发票的盖章。
五种不需要填写纳税人识别号问答
1、开给个人的普通发票,是否需要对方身份证号码?
16号公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说人识别号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所以16号公告不适用给个人开具普通发票的情形。
2、购买方是政府机构、事业单位的,是否只填写开票名称?
16号公告第一条第一款明确,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所以16号公告不适用给政府机构及事业单位中的非企业单位开具发票情形。
3、取得未填写纳税人识别号的普通发票,可以报销入账吗?
根据16号公告第一条第一款的表述,取得开具日期为2017年7月1日后的普通发票,如果未填写纳税人识别号的,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如计税、退税、抵免等。
4、国外客户没有信息,出口企业的发票如何填写?
购买方为国外客户的,不适用16号公告的规定。
5、卷式增值税发票手工发票,没法写纳税人识别号怎么办?
只要是增值税普通发票,且有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次的,均应16号公告规定执行。发票上没有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次的,不适用16号公告规定。
小贴士
一、普通发票填写“购买纳税人识别号”是否为强制规定?
公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适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可以看出,公告中的表述为“应向销售方提供······”,及“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这种表述是强制的意思。
二、联系地址、电话及开户行是否要填?
现行法仅对纳税人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普通发票上是否填写联系地址与电话,目前未作强制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