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增值税税款的真正实现在于货物进入消费环节这个环节,根据目的地原则(我认为消费地原则的表述更能体现本质,直译过来是目的地原则,但是目的地原则更加直观),如果该货物不在这个国家消费(比如出口),其不应当对其征收增值税,应当适用零税率。
读者这里需要明白一个事实是:不是因为适用零税率才将所支付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而是产品在该环节没有用于消费,其所支付的进项都得退还。只不过我们国家对内销货物进项的退还的方式是从应当交还给国家的销项税额中予以扣除,即间接退税;但是由于出口货物税率极低(理论上应当是零税率),导致产生大量的留抵税额,如果也都采用间接退税的话,会大量占用企业的流动资金。
1、出口退税公式的推演
现在我们来看看总局的公式: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设: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为m,出口货物征税率为a%,出口货物退税率为b%,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w,w-m=k。带入公式:
(1)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w*(a%-b%)-m*(a%-b%)=(w-m)*(a%-b%)=k*(a-b)%
(2)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即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k*(a-b)%]=当期销项税额+k*(a-b)%-当期进项税额
对于免抵退的计算:在介绍免抵退税之前,笔者有必要介绍一下留抵税额(未抵扣完的进项).
之前的文章已经说过,所谓销项税额,不过是代国家收取的增值税;所谓进项税额,不过是预先垫付的增值税。销项应当足额上交给国家,进项国家应当足额退还,于是从应当足额交还给国家的销项中扣除国家应当退还的部分,余额上交给国家,这个余额就是应纳税额。
一是设定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退税金额的最低值。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低于最低值时,纳税人不得申请退税而是准予结转下期。
2、出口退税的本质
企业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的销项税额+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全部的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当出口货物为零税率的时候,出口企业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按照增值税的原理和《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a应当等于0;退税率这个概念应当不存在,因为基于增值税的原理,所有的进项都是应当退还的,只不过是分为直接退还和间接退还而已。
从上面的出口退税的公司推演中,我们揭示以下本质:
(1)出口货物并未按照增值税原理和《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施行零税率,而是征收理论一道价外税,计税依据为FOB价格(免税购进原材料的价格不参与计算),税率为出口货物征退税率差。即总局公式所说的,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w-m)*(a-b)%
读者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是一个实实在在的价外销项,而绝对不是所谓的进项。因为实务中可能出现企业整个生产经营过程都没有进项的情况,或者虽然有但是整个生产经营过程的进项税额小于各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之和,试问:根本就不存在的进项,何以转出?再者,进项税额的转出,应当是指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外购货物,用于消费等退出增值税流通领域或者基于发票管理的需要而事后发现扣税凭证不符合规定。最后,根据“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FOB价格-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也足以判定其系价外销项。
(2)免税购进的原材料直接采取免税政策,即不参与计算。
这里简单介绍一下免税政策,所谓增值税的免税,是指:你支付的进项国家不予退还给你,你收取的销项国家也不要求你退还。但是由于免税货物的下家通常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故而如果下游链条还需要抵扣的话,免税所不予退还的进项税额(进项转出或不能抵扣)就是该批货物国家多征收的增值税税款。在计算应纳税额以及免抵退税额的时候,只需将免税购进原材料的价格剔除就是了。
(3)对于国家应当退还的留抵税额中,小于等于k*b%的部分予以直接退还成钞票,余额留待下期继续按照这个方式退还或间接退还。
我们现在得出更加简单的出口退税公式:
应纳税额=外销销项+内销销项-全部进项=k*(a-b)%+内销销项-当期进项税额
这里k指已经扣除免税购进原材料后的价格,设免税购进原材料的价格为m,
k*b%为当期可以直接退税的最大金额。
当应纳税额为负数的时候,产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留抵税额<k*b%”的时候,由于国家当期应当直接和间接退还的全部进项税额小于当期可以直接退税的最大金额,则按照当期留底税额予以退税。
如果留抵税额>k*b%,由于国家当期应当直接和间接退还的全部进项税额大于当期可以直接退税的最大金额,故而按照当期可以直接退税的最大金额予以直接退税,余下的下期按照同样的方法处理或下期继续间接退税。
3、免抵退的本质揭示
根据现行规定,免抵退是指对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还是借用上述设定的参数来表达,即企业当期外销货物价格为w,其中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为m,w-m=k。对于w这个价格免征增值税,同时对w所含的对应进项(w-m)即k*b%抵减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K*b%先抵减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这个抵减部分在税法上叫做免抵额,在会计科目上叫做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如果抵减不完,余额退税。那么,事实是这样吗?
(1)出口货物对应的进项一定就是k*b%吗?
假定一项出口货物的价格因为国际市场上突然紧俏或者由于谈判技巧等原因,原本打算定价k元的货物,增加出口价格c元。按照免抵退来理解的话,出口货物对应的进项税额也增加了c*b%元。也就是说,为生产出口的货物所好用的物质其包含的进项随着出口价格的变动而变动。这是非常荒谬的。我们来举例一下:
A公司当期出口货物FOB价格为1000万元,货物名称为电子产品v,生产该电子产品的固定资产成本为100万元(价税合计117万元),当期购进原材料价税合计234万元(其中增值税税款34万元),其他为生产经营服务的每月购进取得进项1.7万元。出口货物征税率为17%,出口货物退税率为14%。
按照免抵退的假设,该出口货物的所含进项税额为1000万元*14%=140万元。可这个公司总共的进项税额也才52.7万元,请问出口货物对应的进项税额140万元哪里来的?
(2)免抵税额是出口退税金额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吗?
我们还是举例说明一下:
A公司专门从事自产货物出口业务,生产L产品,当期购进设备价税合计1170万元(其中增值税税款170万元),当期出口货物FOB价格为3000万元,内销货物价税合计11.7元,当期购进原材料价税合计351万元。假定刚刚开张而之前无留抵税额。出口货物征税率为17%,出口货物退税率为13%。
根据计算:
免抵退税额=390万元,应纳税额=—1,009,998.30元,即期末留抵税额为1,009,998.30元。
免抵税额为2890001.7元,当期应退税额为1,009,998.30元。
该案中2890001.7元用于抵减了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可是内销货物价税合计金额才11.7元;再者,假如连该11.7元的内销也没有发生呢?
岂非荒谬?当免抵税额<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的时候,的确说不通,尤其是小于内销货物的销项甚至根本没有发生内销的时候。
(3)出口退税是对出口货物对应的进项予以退税吗?
这里还是举例说明:
A公司生产甲乙两种产品,均可对外出口,也均可内销。当期出口甲产品FOB价格10000万元,由于甲产品系高科技产品,生产设备共计价税合计117万元,为生产甲产品购进原材料价税合计11.7万元,其他用于甲产品的购进项目价税合计1.17万元;乙产品国内市场需求很大,暂不打算出口,当期购进设备价税合计117万元,于是A公司大量采购了生产乙产品的原材料,价税合计11700万元。当月刚刚开工,没有生产乙产品。
根据计算:免抵退税额=1300万元;应纳税额=—1335.87万元,应退税额1300万元,剩余5.87万元税额留待下期处理。
那么,这个退税的1300万元是出口货物的对应进项吗?显然不是:出口货物的对应进项总共才118.87万元,其余部分的退税退还的是为内销而购进的货物的所负担的进项税额。
综上所述,出口退税无非是:先对出口货物按照征退税率差征收了一道价外销项(类似于出口关税),然后合并计算应纳税额,对应纳税额负数(即留抵税额,也叫做未抵扣完的进项)给予了一个之直接退税的最高限额,限额之内的直接退税,限额之外本期不能直接退税(但是可以在下期继续间接退税和直接退税)。
4、骗取出口退税的影响
没有进项虚开的情况下骗取出口退税对国家税款的影响
根据前面所设参数,出口货物征税率为a%,出口货物退税率为b%,不包括免税购进原材料的FOB价格为k。设企业骗取出口退税的金额为t元。我们来核算骗取出口退税的影响;
应纳税额=内销销项+(a-b)%*k-当期进项税额,
免抵退税额=k*b%,如果要骗取出口退税t元,则至少k*b%的金额至少需要增大t元。我们来计算当k*b%增大t元的时候,国家税款的影响。设k1为k*b%增加t元后的不包括免税购进原材料的FOB价格:
k1*b%-k*b%=t
k1*b%=k*b%+t
k1=(k*b%+t)/b%
k1=k+t/b%
k1-k=t/b%
也就是说,当行为人骗取出口退税金额为t元的时候,相应不包括免税购进原材料的FOB价格将增加t/b%元,而不难推断,当不包括免税购进原材料的FOB价格增加一元的时候,应纳税额将增加(a-b)%元,故而,当行为人骗取出口退税金额为t元的时候,应纳税额至少增加:
(t/b%)*(a-b)%>0.
结论:当行为人试图骗取出口退税t元的时候,国家应纳税额至少增加(t/b%)*(a-b)%元。
也就是说,任何骗取出口退税都是亏本的。
那么,是什么原因驱使行为人骗取出口退税呢?
答案很简单:获得流动资金(含为了处理因虚开而取得的进项)。
理论上,当应纳税额为负数时,这个负数的绝对值叫做留抵税额,国家本应将该部分留抵税额足额直接退还给纳税人。
可是国家对国家允许直接退税的款项做了限制,即最高不得超过k*b%,超过部分只能放在下期退税或下期间接退税。
我们列举一个简单案例:
A公司当期应纳税额为—300万元,免抵退额为170万元。按道理说,这300万元国家应当予以直接退税,可是却只对其中170万元的予以直接退税。那么剩下的怎么办呢?剩下的130万元要么下期直接退税,要么从下期应当交还给国家的销项税额中扣除。
也就是说,在没有虚开的情况下,当行为人骗取t元的税款是,本质上不过是以支付(t/b%)*(a-b)%元向国家提前行使了债权(我认为连提前都不算,国家本应及时退还的)。
在存在进项虚开的情况下,无疑是直接减少了应纳税额。假定开票方开出的专用发票没有缴纳税款,其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对国家税款的最坏影响是:
假定虚开税额为x,骗取税款为t。
国家税款可能流失的危险状态的最大金额为x-(t/b%)*(a-b)%元,还不如直接抵扣。
很明显,在存在进项虚开的情况下,骗取出口退税本质上是对所取得虚开的进项发票的体现,相当于小偷偷取东西拿去销赃,不宜对小偷自己销赃的行为另行制定一个罪名单独处理。
我们生动的举例说明一下:假设A公司当期出口货物价格为1000万元,出口货物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内销货物产生多余进项为200万元,当期无内销。由计算可以得知,当期免抵退税额为130万元,当期免抵退税额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为40万元,应纳税额为—160万元,当期应当退税130万元,还有30万元下期继续抵扣。
假设A公司为了骗取出口退税,将出口货物价格虚报为2000万元,由计算可以得知,当期免抵退税额为260万元,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为80万元,应纳税额为—120万元,当期应退税额为120万元,而且也没有留抵税额供下期继续抵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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