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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定于2019年1月1日起,全部养老保险征收职能移交税务部门。日前,该项工作部署已经改为从2019年1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征收职能,先行移交至税务部门管理,而企业养老保险征收职能目前将暂缓移交,留待有关配套政策和制度完善后,再行移交。
以上消息各省市尚未全面发文通知,但已有个别省份已以文件形式下发。譬如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2018年12月24日发布2018年第21号公告--《关于征收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的公告》
深圳地区是否暂缓移交仍需要等正式文件,敬请期待。
提示
暂缓移交税务部门征求的情况下,我们仍然建议:
1)入职前一天即调入社保系统,并购买齐全相关险种,避免上下班交通意外产生的工伤保险责任纠纷;
2) 采用最低工资为社保购买基数的,建议咨询律师做好支出列项,确保避免相关工资基数缴费争议;
3)通过境外子公司列支部份工资的,需提醒员工注意就全球收入进行个人所得税年未汇算清缴合并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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