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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及员工必看:从X0亿XX两起法律诉讼谈信用问题

老板及员工必看:从X0亿XX两起法律诉讼谈信用问题 萌财神
2019-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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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老板及员工,特别是采购员必看,学会利用法律武器与天眼查保护以及反击很重要.


昨天看了XX2019年破X0亿的业绩预报,不禁在朋友圈感慨铺货生猛,顺手在天眼查上查了一下XX的公开资料,发现有两例法律诉讼争对各位卖家朋友还是非常有借鉴意义的,因为是公开资料,摘选拿出给大家借鉴,供各位卖家参考。


其中一例是关于合同纠纷,一例是劳动关系争议。尤其是合同纠纷这个案例,中小卖家一定要做好采购合同与 付款的内控流程,如果不能采用高大上的电子签章,最好落实到实物纸质,以及相关的交易对象公章,法人代表,如果转入私人账号,应提供相关的收款账号授权书,做好相应的证据保全工作。





第一例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309民初79X号

原告深圳市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清祥路清湖科技园X栋X楼XXX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4058XXXX。

法定代表人X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XX,广东太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肯纳硬质合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创艺路16号瑞兴科技园B栋座一楼1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5DCFBB4H。

法定代表人孙鹏玉。

委托代理人吴博,广东法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肖建华,广东法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列原告深圳市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肯纳硬质合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退还开模费23000元;

2、请求判令被告立即退还货款91800元

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违约定金36000元;

4、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xxx,被告委托代理人吴博、肖建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与被告于2017年3月31日签订了一份《样品采购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定制玻璃划瓶器整套模具,原告向被告支付开模费23000元,余下模具费用在采购订单中一起支付。合同签订后,原告向合同中约定的“孙红玉”的账户转账开模费23000元。2017年6月,原告与孙红玉通过QQ及手机号码联系订购10000套玻璃切割工具事宜,并通过QQ传输正式的采购订单。2017年6月原告先后向孙红玉汇款91800元,但被告却一直未履行义务。

被告答辩称从未与原告发生过上述交易或签署任何合同,也从未收到过原告支付的任何款项,故被告与原告不构成买卖合同关系,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交的《样品采购合同》、采购订单的落款处虽然有被告公司的签章,且上面有“孙红玉”的签名,但均是打印件,未能提交原件。原告一共支付款项114800元,其付款的对象为孙红玉,并非被告。

本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交样品采购合同以及采购订单的证据原件;其还主张孙红玉系被告公司员工,与被告法定代表人是兄弟,但均未能提交相应证据证明,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告主张被告承担的各项违约责任,于法无据,本院均依法予以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深圳市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58元,由原告深圳市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第二例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309民初42XX号

原告深圳市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清祥路清湖科技园B栋2楼26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XXX,公司员工。

被告张XX,199X年10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XX省XX市XX县,

委托代理人郑红仓,广东广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XXX,被告张XX及其委托代理人郑红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及裁判结果如下:

一、入职时间:2017年10月16日。

二、工作岗位:技术部工程师。

三、离职时间:2018年1月18。

四、月平均工资:9225.36元。仲裁根据双方确认的2017年10月至12月转账记录核算为9225.36元,原告确认,被告对仲裁裁决没有提起诉讼,视为确认。

五、2018年1月1日至1月16日期间工资4153.85元:原告同意支付被告该工资。

六、解除劳动合同情况:仲裁认定视为由用人单位提出协商一致解除,裁决原告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612.68元(9225.36元×0.5个月)原告主张是被告自动离职,没有提交有效证据证明。被告主张是原告违法辞退,但其对仲裁裁决没有起诉,视为确认。综上,仲裁裁决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七、律师费:仲裁根据《深圳市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核算原告应支付被告律师费2713.45元。被告对仲裁裁决没有起诉,视为确认。

八、仲裁请求:1、确认劳动关系;2、判令原告支付被告2018年1月1日至1月16日期间工资4153.85元;3、判令原告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000元;4、判令原告支付被告律师费5000元。

九、仲裁结果:一、认定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二、原告于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被告:1、2018年1月1日至1月16日期间工资4153.85元;2、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612.68元;3、律师费2713.45元。

十、诉讼请求:判令原告无需支付被告:1、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612.68元;2、律师费2713.45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十一、判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深圳市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被告张XX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612.68元;

二、原告深圳市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被告张XX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612.68元;

三、原告深圳市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被告张XX律师费2713.45元;

四、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原告深圳市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由于相关的法律诉讼在天眼查上一览无遗,将是企业以及个人信用的极大保护利器,例如第一个案例,笔者猜测XX即使认为会输,也要让对方的天眼查有这么一笔记录,将来对方公司与其他公司进行交易时,公道自在人心。铺货类大公司由于快速发展,内控环节难免正在努力完善当中,如果被坑了货款,这可能是有利的还击一招。

     而第二个案例,还好只是普通的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纠纷,如果员工有涉及到泄露公司机密,特别高管员工,笔者曾应客户要求对财务总监协助背景调查,结果在天眼查中查出,该拟入职财务总监曾多次(注意是多次)诉前东家,结果自然很难找到下一份好的工作。特别注意,国内目前对于隐私保护非常不利,一次犯错,如果企业起诉到法院,所有记录都是实名公开查询,如果有些事情非常狗血,又违反了诚信原则,例如身为人力资源部总监起诉公司没有签劳动合同要按二比一赔付工资,身为财务总监投诉公司偷税漏税(违反委托人信任原则),身为运营总监用公司的资源自己跟卖公司产品或者开小号之类的,那么,将会在后续的职业背调或者融资背调中很难堪。当然,有些企业做的太过份,也建议员工拿起法律武器,不管输赢,公道自在人心,所以,建议大家珍惜信用,企业与个人也应利用好法律以及天眼查的公开查询利器,让失信人付出相应的代价。

  

    最后,XX破X0亿也想到了其他更多,例如圈  子这么小,跨境通为什么没有投XX?(个人重仓跨境通并长期看好),为什么京东以前争第一,现在在拼多多的攻击转为保二?为什么浙江义乌没什么纳税感又这么多有钱人?看长期,到底是铺货还是所谓的精品模式更好?通拓有棵树是不是被进口拖累才让大家误解铺货利润如此之低?等等瞎想,希望有机会再跟大家分享,同时预祝XX今年成功破X0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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