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两个案例对于国内以公司名义注册采购平台无票采购,是否发生电子合同印花税纳税义务,以及是否会视同内销?是否认同代采购服务合同(特别是电子合同就是国内公司为甲方,而不是居间合同),均有很大的影响。
一、永康一企业退还税局10年前1000万已退税款
其中一个是10年后依然被视同内销,补税1000万,罚款5万,也可以说视同内销是所有出口电商卖家的原罪,真要争取政策,应该争取这条法规的修订,视同内销不符合OECD增值税消费地征收原则。特别是深税函[2018]238号第四条明确提出不符合条件以及要求,视同内销处理;[例如:无票采购中,供应商申报了增值税,且开票对象是国内名义采购公司?]
二、形式重于实质?
第二个案例,更是经过一审处罚形式人,二审驳回,三审终审处罚形式持有人,这个案子不是一般的专业,开个饭店,转包别人,注册饭店的个体工商户认为不承担税负(二审认为实质重于形式),结果税局说形式重于实质,都你这种转包的搞法,我的税没有办法征。
中国财税浪子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oEQ41LH_UzxcdPYhDHWQsw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根据纳税人法定的原则,税务机关只向纳税人征收税款,也只有纳税人才依照税法承担纳税义务。在税收征收法律关系中,纳税义务不能通过合同、协议等方式转移纳税义务。
“二审判决若不依法纠正,将造成税务执法行为无所适从的严重后果。根据税收法定的原则,税务机关只能依据相应的税务登记证明确定纳税人,若需将纳税人背后的承包关系或合伙关系全部查清才能予以处罚,实质上是将行政处罚相对人无限扩大,既没有法律依据,事实上也不可能执行。”
补10年前1000万税款案例:
http://zhejiang.chinatax.gov.cn/art/2019/8/30/art_8988_390103.html

2018年10月30号发的视同内销深税函[2018]238号

欢迎对这个问题感兴趣的朋友加群讨论,请一定要是财务人员或者公司负责人。

分割线是告诉您,下面的与上面雨女无瓜
个人没有税务专管员,公司办了税务登记证就有专管员,站台需谨慎啊!
---文中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