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筑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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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建筑施工企业在交纳增值税时,其方式与传统增值税计算交纳有所不同。除了项目预收环节需预缴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也与传统方式有差异。本文深入探讨如何正确把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帮助建筑施工企业准确履行纳税义务,降低税务风险。

01
相关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规定了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明确了从2017年7月1日起,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02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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