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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丨建筑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一)

专题丨建筑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一) 中税至诚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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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建筑施工企业在交纳增值税时,其方式与传统增值税计算交纳有所不同。除了项目预收环节需预缴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也与传统方式有差异。本文深入探讨如何正确把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帮助建筑施工企业准确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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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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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建筑施工企业在交纳增值税时,其方式与传统增值税计算交纳有所不同。除了项目预收环节需预缴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也与传统方式有差异。本文深入探讨如何正确把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帮助建筑施工企业准确履行纳税义务,降低税务风险。


01

相关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规定了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明确了从2017年7月1日起,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02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发生应税行为,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提供建筑服务过程中或之后收到款项的,即收到工程进度款时,为收到工程进度款的当天;
3.提供建筑服务过程中或之后,甲乙双方在书面合同中约定付款日期的,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当天;
4.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建筑工程项自竣工验收的当天;
5.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END

 

挂牌是一种责任,更是一种承诺,是我们全体成员共同努力的目标及奋斗的方向。中税至诚的财务工作者,秉承“诚恳之至”的职业素养,将继续以更优质的服务和不断升级的产品助力企业预知潜在风险,为企业实现渐进式合规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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