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分享
企业通过个人账户、支付宝、微信或者现金收取货款,不入企业账,隐匿企业收入,相应收入不做纳税申报,以达到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目的,属于偷税行为,将因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面临被税务机关稽查的风险。
案例
苏州市某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咨询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存在严重违反税收管理规定的行为。该公司通过张某的个人账号收取金融服务费,导致2023年第二季度营业收入少计了231,450.00元,第三季度更是少计了486,446.00元,且这些收入均未纳入纳税申报范围。此外,在2023年第二季度,公司少申报了销售额229,158.42元,因此少缴了增值税2,291.58元以及城市维护建设税80.21元。更为严重的是,从2023年1月至8月,公司在发放工资时,涉及金额2,414,826.84元,却未全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导致少扣缴个人所得税高达40,302.92元。
处罚结果
02
针对该咨询公司2023年第二季度的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决定采取以下措施:首先,追缴该公司少缴的增值税共计2,291.58元,并依据相关法规,对其处以所偷税款0.6倍的罚款,即1,374.95元,以示惩戒;其次,对于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80.21元,同样予以追缴,并处以所偷税款0.6倍的罚款,计48.13元;最后,对于该公司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高达40,302.92元的问题,税务机关不仅将追缴这笔税款,还将依据法律规定,对其处以应扣未扣税款0.5倍的罚款,即20,151.46元。
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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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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