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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收入用个人账号收款不做纳税申报被罚

公司收入用个人账号收款不做纳税申报被罚 中税至诚
202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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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企业通过个人账户、支付宝、微信或者现金收取货款,不入企业账,隐匿企业收入,相应收入不做纳税申报,以达到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目的,属于偷税行为,将因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第1款的规定面临被税务机关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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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通过个人账户、支付宝、微信或者现金收取货款,不入企业账,隐匿企业收入,相应收入不做纳税申报,以达到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目的,属于偷税行为,将因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面临被税务机关稽查的风险


案例




苏州市某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咨询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存在严重违反税收管理规定的行为。该公司通过张某的个人账号收取金融服务费,导致2023年第二季度营业收入少计了231,450.00元,第三季度更是少计了486,446.00元,且这些收入均未纳入纳税申报范围。此外,在2023年第二季度,公司少申报了销售额229,158.42元,因此少缴了增值税2,291.58元以及城市维护建设税80.21元。更为严重的是,从2023年1月至8月,公司在发放工资时,涉及金额2,414,826.84元,却未全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导致少扣缴个人所得税高达40,302.92元


处罚结果



02

针对该咨询公司2023年第二季度的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决定采取以下措施:首先,追缴该公司少缴的增值税共计2,291.58元,并依据相关法规,对其处以所偷税款0.6倍的罚款,即1,374.95元,以示惩戒;其次,对于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80.21元,同样予以追缴,并处以所偷税款0.6倍的罚款,计48.13元;最后,对于该公司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高达40,302.92元的问题,税务机关不仅将追缴这笔税款,还将依据法律规定,对其处以应扣未扣税款0.5倍的罚款,即20,151.46元



政策依据



03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金税三期系统实施下,银税联网已经实现,个人账户、微信、支付宝的进出款项信息均被税务机关精准掌握。若企业试图将本应转入企业账户的销售收入款项转至其他关联公司或个人账户,这种行为无疑将暴露于税务监管之下,蕴藏着巨大的税务风险。一旦税务机关发现此类行为,企业不仅可能面临补缴税款、滞纳金以及罚款等经济损失,还可能对企业的声誉和信誉造成严重影响,得不偿失。因此,企业应摒弃侥幸心理,严格遵守税收法规,确保所有销售款项合规、透明地进入企业账户,以维护企业的长久发展和良好的税务形象

END



 

挂牌是一种责任,更是一种承诺,是我们全体成员共同努力的目标及奋斗的方向。中税至诚的财务工作者,秉承“诚恳之至”的职业素养,将继续以更优质的服务和不断升级的产品助力企业预知潜在风险,为企业实现渐进式合规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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