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限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合并,
个人独资企业的房产和土地
转移到有限公司,
应该交什么税?
编者按:当有限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完成合并之际,个人独资企业的房产和土地转移到有限公司名下,这一过程所涉及的税种堪称错综复杂。由于有限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组织结构截然不同,因此在合并进程中,我们必须对各类税种进行专业的处理和考量。今天,小编和大家一起探讨这一过程中可能涉及的税费种类。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进行清算时,投资者应当在注销工商登记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有关税务事宜。企业的清算所得应当视为年度生产经营所得,由投资者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九条规定:“ 企业在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由于个人独资企业同样属于企业范畴,如果转让行为符合“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规定,那么涉及的货物、房产和土地转让将不征收增值税。此外,如果有限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均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个人独资企业在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还可以结转至有限公司处继续抵扣。
如果不符合免税规定,涉及的货物、房产和土地转让将需要依照相应的增值税税率进行缴税。但如果有限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同为一般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在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仍然可以结转至有限公司处继续抵扣。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第一条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建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改建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规定:“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有限公司在涉及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增加的情况下,如果比已缴纳印花税的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有所增加,那么按照增加部分计算缴纳营业账簿印花税。
同时,有限公司和投资人如果涉及到房产、土地权属转移,应计算缴纳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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