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者按:新《公司法》的实施,无疑给企业的经营带来了新的挑战。对于企业来说,注册资本是衡量企业规模和实力的重要指标。在过去,很多企业为了获得更多的市场份额和商业机会,往往会选择虚报注册资本,这也成为了市场上的一种常态。但是,新《公司法》的实施,使得注册资本回归实缴制,企业必须如实公示自己的出资情况。自2024年1月2日开始,《深圳商报》、《南方都市报》深圳版刊登了很多减资公告,差不多占了半个版面,多则几十家公司,少则每天也有几家公司减资,可见深圳速度。


“减资”绝对是2024年第一个高频热度词,小编前期分享《新公司法要求注册资金5年内实缴,以前的“老公司”怎么办?》一文中提示了企业朋友们,先不着急惊慌,也别被一些营销号带偏了节奏。那么,今天我们来唠一唠企业通过减资弥补亏损这件事儿,就被投资企业减资弥补亏损的财税问题进行分析(此处不对法律可行性进行分析,即默认法律允许减资弥补亏损)。
一.什么是公司减资?
公司减资根据经营业务的实际情况,依法减少注册资本金的行为,有以下两种形式:
(1)资本过剩(又名:实质性减资 ):原有公司资本过多,形式资本过剩,再保持资本不变,会导致资本在公司中的闲置和浪费,不利于发挥资本效能,另外也增加了分红的负担,此情形下的减资成为实质性减资。
(2) 亏损严重(又名;名义减资):是指公司亏损严重,公司实有资产与资产总额悬殊过大,股东因连年亏损得不到回报,只是在名义上减少了公司注册资本的数额。企业通过减资弥补亏损就属于名义减资。

二.财务处理
(1)企业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减少注册资本:
借:实收资本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
(2) 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
借:盈余公积
贷:利润分配
(3) 企业通过减资弥补亏损:
借:实收资本
贷:利润分配

三.税务处理
所得税处理:注册资本是股东投入企业的资本金,企业减少注册资本,股东应相应收回投资金额。未分配利润(亏损)为企业法人经营过程中产生的经营损益,以企业减资资金弥补经营亏损实质为股东对被投资企业的非资本性投入(可以认为是捐赠),此时被投资企业产生利得,应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
(1)法人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五、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四.案例分析
1. 某A中外合资企业,其股东均为法人股东。为了优化资本结构,该企业计划通过减资的方式填补过去年度的累计亏损。重要的是,减资款并不会汇给股东。
(1)在以减资弥补亏损之后,尚未完全弥补的税前亏损是否可以继续得到弥补?
(2)由于汇率的影响,减资额可能超过亏损额,对于超出的部分,企业应如何处理所得税问题?
答: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有以下明确规定: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都应计入收入总额。这包括接受捐赠的收入。“
“第七条 下列收入应被视为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第十八条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的亏损,允许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用以后的年度所得进行弥补,但这种结转的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根据您的描述,减资款不汇给股东,意味着在减资后,公司将款项归还给股东。随后,股东可能会以相同的金额进行捐赠,以弥补公司的亏损。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这种捐赠应被视为收入,并且公司可以用其依法弥补亏损。
2. 某B公司实收资本7亿元,累计未分配利润-4.5亿元。为改善报表结构,经各股东方协商,拟通过名义减资补亏方式进行资源整合,即用实收资本弥补未分配利润,实际净资产不变,企业与股东之间未存在实际现金流。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的规定,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按照该条政策理解,如果投资企业不得确认为投资损失,不调减应纳税所得额,那么被投资企业是不是也不应该就弥补亏损确认收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请问被投资企业和投资企业有哪些涉税事项?
第二,关于企业问题中提到的名义减资弥补未分配利润亏损的问题,我们认为,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应当将该事项分为两步,第一步是企业股东减资,确认投资损益,同时被投资企业因为无法实际支付而形成应付款项;第二步是将减少的实收资本返还给企业,企业应付款项减少,作为收入项并入企业收入总额。

小编总结:新《公司法》的修订,一石激起千层浪,众说纷纭。存量企业惊慌失措,营销号推波助澜,‘减资’成为了高频词。小编认为‘减资’不仅仅只是一个工商手续,大家可以让子弹先飞一会儿,静等执行细则出台,更重要的是企业应该做好基本面的评估,待细则出台后,做到心中有数,以不变应万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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