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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营与混合销售:你了解它们的区别吗?

兼营与混合销售:你了解它们的区别吗? 中税至诚
2024-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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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税务实务操作中,兼营行为和混合销售是两个容易引发企业困惑的概念。它们之间的细微差别,往往会导致税务处理的差异,甚至可能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兼营与混合销售:你了解它们的区别吗?






在税务实务操作中,兼营行为和混合销售是两个容易引发企业困惑的概念。它们之间的细微差别,往往会导致税务处理的差异,甚至可能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税务风险。为了帮助大家更深入地理解这两个概念,并明确它们之间的界限,本文将对兼营和混合销售进行详细的解析。

01

 什么是兼营


01.定义:

兼营行为是指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同时存在两种或多种不同性质的应税项目。这些应税项目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关联和从属关系,而是相互独立、各自为政。


02.征收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03.案例:

小张去逛商场,买了一台空调,顺便在商场里吃个午饭。
商场既销售商品,又提供餐饮服务,很明显,商场提供餐饮服务,不以销售商品为前提条件,顾客不买东西,也可以来商场里花钱吃饭,也就是说,这两种业务面对的是不同的客户群体,属于独立的应税销售行为,因此,该应税销售行为是兼营行为。

02

什么是混合销售


01.定义:

混合销售则是指一项销售行为中,既涉及货物的销售又涉及服务的提供,且二者之间存在直接的关联或从属关系。


02.征收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03.案例:

小张去家门口商场逛街,看中一台最新款的空调,商场还提供空调上门安装服务。
商场既提供销售电器的行为,又提供上门安装服务。不论这个服务是收费还是免费,服务和货物具有关联从属关系,归属一项应税销售行为,所以这种行为属于混合销售。

03

特殊情况


01

建筑企业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0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六条规定,一般企业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企业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企业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小编总结:兼营和混合销售虽然都是税务实务中的常见概念,但它们在定义、征收率和税务处理上都存在明显的区别。为了更好地应对税务问题,企业需要加强对这两个概念的理解和掌握,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和申报。同时,建议企业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的税务素养或咨询专业的税务顾问或机构以获取更加准确和全面的税务指导。通过合理规划和合规操作,企业可以有效降低税务风险并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END




 

挂牌是一种责任,更是一种承诺,是我们全体成员共同努力的目标及奋斗的方向。中税至诚的财务工作者,秉承“诚恳之至”的职业素养,将继续以更优质的服务和不断升级的产品助力企业预知潜在风险,为企业实现渐进式合规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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