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兼营VS混合销售,究竟有何不同?
在税务实务操作中,兼营行为和混合销售是两个容易引发企业困惑的概念。它们之间的细微差别,往往会导致税务处理的差异,甚至可能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税务风险。为了帮助大家更深入地理解这两个概念,并明确它们之间的界限,本文将对兼营和混合销售进行详细的解析。
01

什么是兼营
01.定义:

兼营行为是指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同时存在两种或多种不同性质的应税项目。这些应税项目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关联和从属关系,而是相互独立、各自为政。
02.征收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03.案例:

小张去逛商场,买了一台空调,顺便在商场里吃个午饭。
商场既销售商品,又提供餐饮服务,很明显,商场提供餐饮服务,不以销售商品为前提条件,顾客不买东西,也可以来商场里花钱吃饭,也就是说,这两种业务面对的是不同的客户群体,属于独立的应税销售行为,因此,该应税销售行为是兼营行为。
02

什么是混合销售
01.定义:

混合销售则是指一项销售行为中,既涉及货物的销售又涉及服务的提供,且二者之间存在直接的关联或从属关系。
02.征收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03.案例:

小张去家门口商场逛街,看中一台最新款的空调,商场还提供空调上门安装服务。
商场既提供销售电器的行为,又提供上门安装服务。不论这个服务是收费还是免费,服务和货物具有关联从属关系,归属一项应税销售行为,所以这种行为属于混合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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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
01

建筑企业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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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六条规定,一般企业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企业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企业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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