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者按:企业日常发生的研发活动类型不尽相同,有委托研发、合作研发、集中研发等,不同类型的研发活动对研发费用归集的要求也不同。那么企业在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时该如何进行区分处理呢?留存备查的材料又有哪些?今天带你了解:集中研发相关税收要点。

前言:集中研发是指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满足要求的项目(即: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一、集团需要提供资料
企业集团应将集中研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提供给相关成员企业,协议或合同应明确参与各方在该研发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

二、享受企业留在备查资料
1.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 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4. 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三、关于同期申报
企业集团开发、应用无形资产及确定无形资产所有权归属的整体战略,包括主要研发机构所在地和研发管理活动发生地及其主要功能、风险、资产和人员情况等,应在主体文档中披露。

四、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许扣除政策有天回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2.0版)》

来源:浙江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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