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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个人赠与的红包,是否属于“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新闻概述:关于刘强东1月8日给家乡村民派发一万元、十万元的大额红包,引发网友关注。另有媒体采访律师称,刘强东老家60岁以上老人和小学恩师收到的红包属于偶然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官方回复12366回复:个人派发的现金或网络红包不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但如果是企业派发的红包则需要按照偶然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参考法条:
(1)根据2019年《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第三条: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2)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
法条拆解: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最终结论:“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
根据该通知第三条规定,“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关键词总结:企业赠予,征税;个人赠予:不征税(现金类)

小编有话说
这其实是个常识性问题,分两个纬度给大家做拆解:
第一:我们试想一下,如果个人赠予个人现金要征收个人所得税,那么场景就会是这样的:儿子孝敬父母的,征一次税;父母给孙子辈儿押岁钱,征一次税;孙子辈儿转钱给妈妈存着,征一次税;妈妈给其他亲戚小孩押岁钱,再征一次税......没完没了,成为了无理数π么?
第二:为什么企业赠予个人现金要征税,而个人赠予个人现金不征税呢?可以这么去理解,企业对外捐赠,在一定的限额内是可以做税前扣除的,也就是没有征收企业所得税,那么作为企业抵扣了企业所得税,获益方就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可以想象为税是一个循环的,一方抵了一方就得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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