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混合销售怎么认?看 “主要业务” 的实质,不是数字
(一)以前判断混合销售,可能看销售额占比 “谁高算谁”,或者盯着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
(二)新规核心:回归交易实质,以 “主要业务” 性质为准。简单说:
1.比如卖空调同时提供安装,安装是卖空调的 “必要补充”,就按 “销售货物” 缴税;
2.不再单纯看 “卖货和服务谁占比高”,也不卡经营范围写了啥。
(三)注意:实务中可能有争议 —— 比如一家企业又卖货又提供服务,到底谁是 “主要业务”?不同税务机关可能有不同理解,建议提前和主管税局沟通,避免后期纠纷。
二、进项税额抵扣有调整,这两类情况要特别注意
(一) 贷款服务:明确 “不能抵”,别抱侥幸(打破行业预期)
之前有企业纠结 “贷款利息能不能抵进项”,新规直接划重点:贷款服务的进项税额,明确不得抵扣。依据是国务院授权条款,刚性很强,别再打这部分的主意了。
(二)混用资产抵扣:按 “金额大小” 分情况
企业总有一些资产 “公私混用”,比如办公室的电脑偶尔给员工发福利用,仓库的货架兼做员工活动…… 这类资产的进项抵扣规则变了:
| 资产规模 | 抵扣方式 |
|---|---|
| ≤500 万元 | 全额抵扣,不用拆分 |
| >500 万元 | 按折旧 / 摊销金额逐年转出 |
(三)适用范围:固定资产(如设备、房产)、无形资产(如软件),只要同时用于办公 / 生产和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就按这个规则来。
三、纳税义务啥时候发生?看 “拿到收款凭据” 的那天
以前判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要分 “直接收款”“托收承付” 等 7 种结算方式,记起来头大。
(一)新规简化:统一按 “取得销售款项凭据的当日” 算,具体分两种情况:
1.有书面合同: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
2.没合同,或合同没写付款日:货物发出(卖货)、服务完成(提供服务)的当天。
(二)核心变化:不管用啥结算方式,只要 “有权利收钱了”,就得缴税。比以前好记,但要注意合同里的付款日期别乱签,可能直接影响缴税时间。
四、境外服务代扣代缴:现场消费 vs 远程服务,区别对待
企业和境外公司合作(比如找境外律所做咨询、请境外团队现场培训),要不要代扣增值税?新规说清楚了:
(一)现场消费的服务(比如境外老师来国内讲课):不用代扣增值税;
(二)远程服务(比如境外律所通过邮件、视频提供咨询):需要代扣增值税。
(三)和企业所得税的区别:如果劳务发生地在境外,企业所得税可能免预提税,但增值税该代扣还是得代扣,别混为一谈。
五、过渡性安排:这两个时间点要记牢
(一)混用资产的 500 万元分界点:新规实施后,不管是新购还是存量资产,都按 “≤500 万全额抵,>500 万按折旧转” 的规则来;
(二)存量合同:之前签的合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新规判断,不用纠结 “老合同按老规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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