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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常见误区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常见误区 中税至诚
2025-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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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常见误区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常见误区


在实际申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时,错误适用可能会带来涉税风险。为了帮助大家精准理解适用政策,小编整理了几个常见误区,一起来看看吧!

误区一: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的小型微利企业判定标准不一样。
纠正:自2019年1月日起,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的小型微利企业判定标准一样,即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误区二:申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减免,无需留存备查资料。
纠正:根据规定,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需准备以下资料留存备查:
1. 所从事行业不属于限制和禁止行业的说明:
2. 从业人数的计算过程;
3. 资产总额的计算过程。
误区三:视同独立纳税人缴税的一级分支机构也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纠正:
不适用,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误区四:劳务派遣单位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含派出人员。
纠正:小微企业的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鉴于劳务派遣用工已计入接受劳务派遣企业从业人数,为避免重复计算,劳务派遣单位的从业人数,不包含已派出人员。
误区五:“应纳税所得额”等于“实际利润额’
纠正: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在企业纳税申报时使用。
实际利润额: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主要在企业预缴申报时使用。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12号

3.《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附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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