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10日,欧盟委员会(“欧委会”)公布了备受关注的《关于扭曲欧盟内部市场的外国政府补贴条例》(“《FSR条例》”)的实施细则(“《FSR实施细则》”)。
根据《FSR条例》,对于某些涉及接受非欧盟国家财政资助的交易和公共采购投标,经营者须履行强制性事先申报义务(申报门槛和申报程序详见我们之前的文章《中企赴欧新挑战:欧盟外国政府补贴条例正式获批》)。《FSR实施细则》主要规定了这两类申报的程序性规则。2023年2月,欧委会开始就《FSR实施细则》初稿向各利益相关方公开征求意见,初稿因所产生的信息披露负担过于繁重以及不切实际而招致业界的批评。
《FSR实施细则》最终版本考虑了公众的反馈意见,将重点关注限定在被视为会产生损害的一部分财政资助,同时对某些通常不会产生问题的财政资助进行了一些简化处理。下文将对《FSR实施细则》最终版本的主要变化进行说明。此外,《FSR实施细则》还引入了特别针对投资基金并购申报的披露豁免机制,我们后续将单独就此进行解读。

并购和公共采购申报中
须包含哪些内容?
1. 最有可能扰乱市场的补贴备受关注
欧委会已减少了并购和公共采购财政资助申报中须提供的信息披露义务。
给予有财务困难的企业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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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无限担保形式提供的补贴; 不属于OECD规则下支持的出口信贷措施;
对交易具有直接促进作用的补贴(仅适用于并购申报);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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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企业获得竞标中不当优势的补贴(仅适用于公共采购申报)。
2. 所有其他财政资助的申报要求得以简化
除最有可能扰乱市场的财政资助以外,其他财政资助均无须提供每一财政资助的详细情况,而仅须填写一张概况表即可。概况表只要求按类型及第三国提供所申报交易或公共采购投标在之前三年中获得的财政资助的估算区间总额,并简要说明其用途和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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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金额低于100万欧元的财政资助。 一些普遍适用的税收措施,如延期缴纳税款和社会保障费用、税收减免、税收优惠、税收优惠期、正常折旧和亏损结转等(有限制性的税收措施除外,如针对特定行业、区域或特定类型的经营者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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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际协议为避免双重征税获得的税收减免。 -
在正常业务经营中按照市场条款提供/购买货物或服务(金融服务除外)。 -
向由同一投资公司管理、但与申报交易涉及的投资基金不存在商业或财务关联的投资基金提供的财政资助(仅适用于并购申报)。 -
过去三年中某特定第三国提供的总额低于(i)4,500万欧元(并购申报);及(ii)400万欧元(公共采购投标申报)的财政资助。在计算总价值时,上述财政资助应不予考虑。
值得注意的是,在评估是否达到了《FSR条例》下的申报门槛时,仍须将概况表中无须披露的财政资助考虑在内,这大大降低了披露要求简化带来的积极影响。
3. 并购申报中敏感投标流程信息的披露范围缩小
虽然仍需要提供投标流程说明,但欧委会不再要求提供以下信息:(i)其他投标人的数量和情况,或(ii)意向书和不具有约束力要约的数量,而是要求申报方提供其知悉的“其他每一候选人的情况说明”。
4. 并购和公共采购申报中需要提供证明文件的财政资助范围缩小
要求披露豁免的可能性
申报表初稿曾要求豁免的要求之一是申报方需提供缺失信息的最佳估计。申报表最终版规定限缩了此项要求,即仅在“适当及可能情况下”才需提供估计信息和替代性信息。
低于申报标准的公共采购投标中
的申明要求——比申报更复杂?
该项声明义务直接规定在《FSR条例》中,无法通过《FSR实施细则》予以简化。因此,达到申报门槛的投标人受益于上述与财政资助申报有关的简化规定。而未达到申报门槛的投标人仍须声明其所获得的完整财政资助清单—唯一的简化是可以按第三国对过去三年中单笔金额低于100万欧元但高于200,000欧元的财政资助进行加总,而无需每笔单独披露。
企业该如何应对?
《FSR条例》自2023年7月12日开始适用。2023年7月12日起签署的交易或启动的公共采购程序,且在2023年10月12日前尚未完成的,若达到了相关门槛,则须履行强制性申报义务。此外,《FSR条例》也使欧委会自2023年7月12日起有权对源于外国政府补贴的任何其他市场扭曲行为进行调查。在欧盟开展业务的所有企业应考虑采取以下措施:
若计划中的交易或公共采购投标触发申报,则进行初步实质性评估;
定期审查集团公司收到的财政资助情况,并建立内部机制收集未来的财政资助信息,以在触发申报义务时做好准备;以及
考虑在交易文件中纳入与《FSR条例》机制相关的合作和风险分配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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