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颠覆认知!返聘退休人员签劳动合同,竟然不是为了劳动关系?

颠覆认知!返聘退休人员签劳动合同,竟然不是为了劳动关系? 荔丰财税蛙
2026-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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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y,我是荔丰,欢迎一起遨游税海蛙~

随着增值税法的实施,退休返聘人员的用工关系认定已成为多税种协同管理的重要议题。近期关于“返聘退休人员必须签订劳动合同”的观点引发讨论,这并非劳动关系认定的颠覆,而是基于税法合规与风险防控的务实考量。

三大法律关系三大视角辨析
01 劳动合同法视角:明确属于劳务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开始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这是处理返聘事宜的法律基础,也意味着企业无需承担解除劳务关系时的经济补偿等劳动法责任。

02 个人所得税视角:签订合同是实现工资薪金申报的前提

若希望在个税上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为返聘人员申报纳税,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等文件,核心条件之一是签订一年期(含)以上的劳动合同。此处的“劳动合同”主要服务于税务认定,并不改变劳务关系的法律实质,但它是实现个税合规申报的关键凭证。

03 企业所得税视角:凭证要求相对简化
根据相关政策,企业支付给返聘人员的报酬,凭内部工资表等凭证即可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这为企业的成本列支提供了便利。

04 增值税法带来的新考量
新增值税法引入了重要变化,其第六条规定:员工从单位取得的工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05 关键风险点在于:
如果返聘人员的报酬在个税上未被认定为“工资薪金”(例如按“劳务报酬”申报),则在增值税层面可能被认定为非员工身份。在此情况下,其向单位提供的服务可能被视为增值税应税行为。若报酬达到增值税起征点,支付单位将依法负有代扣代缴增值税的法定义务。这无疑增加了企业的税务管理复杂度与潜在风险。

06 综合建议:为何建议签订劳动合同?
基于多税种协调与整体风险管控,建议企业考虑与返聘退休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可明确约定为劳务性质合同),主要目的在于:

锁定个人所得税处理:满足按“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的条件,简化个税计算与申报。

规避增值税风险:通过个税上的“工资”定性,支撑其在增值税上适用“员工工资”不征税的规定,避免企业产生代扣代缴增值税的义务与风险。

保障企业所得税扣除:与个税、增值税处理保持内在逻辑一致,确保工资薪金支出的税前扣除顺畅无争议。

所以说,与返聘退休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核心价值在于实现个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三大税种处理的统一与合规,是用工管理精细化与税务筹划前瞻性的体现。此举虽不改变劳务关系的法律本质,却能有效构建稳固的税务合规防火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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