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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错,简易计税这块的变化还真挺大的,尤其是发票怎么开,搞错了可能得多交税。
先说第一个变化,关于选择简易计税的方向。以前常说的甲供材,在增值税法实施之后,就不能再作为选简易计税的理由了。当然,如果你在2026年之前已经就某个甲供材项目适用了简易计税,并且已经按规定申报过无票收入或者开过票,那可以继续按简易计税。把这个项目做完,这点是明确的,相当于给了个过渡。
那新规下,还有哪些情况能选简易计税呢?目前来看,清包工成了最主要的选项。有人可能会问,老项目行不行?理论上营改增之前的老项目是可以的,但这么多年过去了,其实这样的老项目基本都找不到了,所以实际意义不大。重点说说清包工,首先得搞清楚这个概念,不是说包工不包料就叫清包工,它的核心是施工方不采购主要材料,只提供施工服务和一些辅助性的小材料。一旦项目里涉及了主材,那就不能按清包工走简易计税了。
接下来是发票开具这块,有个特别重要的变化得记牢。如果你公司是一般纳税人,而且针对某个清包工项目选择了简易计税,那么在给甲方开票的时候,规则和以前不一样了。
比如,A公司是总包方,B公司是劳务分包,C是个体。AB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A给B分包1000万,B给C分包了200万。这种情况下,增值税法前的规则是,B按照(1000-200)÷1.03*3%缴纳增值税,可以按这种差额来交税,但有意思的是,B虽然按差额交税,却又可以全额给A开一张1000万的专票,A也能全额抵扣。这算是以前的一个特殊处理。
但新规下,这条路走不通了。B公司依然可以选择清包工简易计税,也依然可以按差额来交税,这个计税公式没变。但开发票的时候,必须和实际业务匹配起来。也就是说,B公司只能就自己实际干的那部分,也就是扣除给C的200万之后,剩下的800万给A开专用发票。那200万的部分,不管是因为什么原因,如果你一并开了专票,那对不起,你就不能再享受差额纳税了,得就这1000万全额缴纳增值税。
这个调整背后的逻辑,其实是为了让征税和抵扣的口径保持一致,你按多少钱交税,就开多少钱的票给下游抵扣。虽然听起来是严格了,但确实堵住了以前的一些操作空间,咱们在实际业务中一定得注意这个细节,不然发票开出去,税务风险可能就跟着来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