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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说又开始排查房产税了,很多老板说,我把房子租给公司用,我也从来没收过租金,无偿使用了,还要交什么税啊?
确实啊,在实际工作中存在N多种情况,首先,来了解下排查的逻辑,一个企业长期正常运营,正常一定是需要一个经营场所的。这个场所要么是自有的,要么是租来的。如果是自有房产,就应该申报缴纳房产税;如果是租来的,就应该取得租赁发票。如果两样都没有,系统就会自动把这户企业标为异常。
那有的企业会说,我们确实没交房产税也没开发票,但有原因的。比如以下这几种情况:
情况一:用的是母公司的房子,不收租金
这是很多集团内企业的常见操作。子公司用母公司的场地办公,母公司不收钱,双方也没走票。看起来合情合理,但在税务上站不住脚。
根据财税〔2009〕128号文件的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房产余值代缴房产税。注意这里的用词是 代缴,也就是说,谁在用这个房子,谁就变成了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
所以这种情况下,不是你母公司要不要交的问题,而是你子公司必须自己去补缴房产税,还要加上滞纳金。
情况二:租的是个人房东的房子,房东不开发票
这种情况就太常见了。公司租个人房东的住宅或商铺办公,租金付了,但房东嫌麻烦、不想去税务局代开发票,企业也就顺势不拿了。这种给自己企业埋了两个风险。
第一个是所得税前扣除的问题。没有合法合规的发票,这笔租金支出就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汇算清缴时要做纳税调增,等于多交一道税。
第二个更隐蔽,但也更麻烦——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企业向个人支付房屋租金,属于财产租赁所得,企业是法定扣缴义务人。如果你没扣,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税务机关不仅要向你追缴这笔税款,还可以处以应扣未扣税款0.5倍到3倍的罚款。
很多企业觉得房东不开发票只是小事,实际上,扣缴义务这一条才是真正的雷。
情况三:用的是老板个人的房子,老板不收租金
这种情况也很多见。老板把自己的房子给公司用,分文不收,公司也乐得省事。那这个时候税怎么算?我们来拆一下。
个税方面,因为老板没有实际取得租金收入,所以公司不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这一点相对清晰。
发票方面,既然没有租金支出,也就不涉及发票问题,企业所得税这边不计入也没有扣除,自然也不需要发票。
那房产税呢?前面提到的128号文件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由使用人代缴房产税。所以要老板自己去税务局大厅申报缴纳房产税,按房产余值计算。
但如果是无租使用其他个人的房产,理论上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仍然是房产所有人,也就是老板本人。公司没有扣缴义务,因为房产税从来就不是由使用人代扣代缴的税种。但实际工作中,即使无租使用个人房产的,也有被S局要求使用单位补缴房产税的。这还真得看当地S局了。
所以,无论哪种场景,背后都有一个共同的逻辑:经营场所的真实状态,必须和税务申报、发票取得、扣缴义务这三个维度对得上。
要么交房产税,要么有租赁发票,两者至少得占一头。如果两头都不占,那在S系统眼里,这就是一条需要解释的异常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