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涉及Coleman Company与Sport Dimension 的专利侵权纠纷。
原告Coleman Company认为Sport Dimension设计的救生背心(如图2所示)与自己的一款产品十分相似,所以上诉到了联邦地方法院。联邦地方法院在分析Sport Dimension救生背心的外观专利时,把这个背心分成了四个部分:左护臂、背心、右护臂、卡扣,并且做了粗糙的解释:左护臂、背心和右护臂都是由具有浮力的材料制作而成,所以起到漂浮和保护的功能;卡扣可以固定背心,防止脱落,也具有功能,所以这整个产品都是具有功能的,最终支持了Coleman Company的请求。
Sport Dimension不服,继而上诉到联邦巡回法院,联邦巡回法院在分析权利要求时做了整体解释(consider as a whole),把救生背心看做一个整体进行了考虑:这个背心的主要作用是防止溺水,这点毋庸置疑,但它的外形和“防溺水”的功能关系不大,所以不认为这个产品具有功能性。
也就是说,背心的形状和它的功能不重合,就算是设计成其他形状,比如护臂更长一点、背心面积更大一点,也不会影响漂浮的作用,但是被告想保护的就是这样的背心形状,而不是它防溺水的功能。所以,尽管产品具有功能,但只要不和它的外形冲突,还是可以拥有外观专利的。与此类似,衣服的设计是可以申请外观专利的,但我们从不考虑它的保暖性能如何,因为衣服的形状和它保不保暖关系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