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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受让后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契税是否需要补缴?

土地受让后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契税是否需要补缴? 中税至诚
2025-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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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企业通过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已按土地成交价款缴纳契税并办理权属登记;后续因项目建设需要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是否需要额外补缴契税?

    在企业土地开发实务中,常遇到这样的问题:企业通过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已按土地成交价款缴纳契税并办理权属登记;后续因项目建设需要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是否需要额外补缴契税?这一问题涉及契税计税依据的核心规则,需结合最新税收政策仔细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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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背景:契税计税依据的法律界定

契税是对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征收的税种,其计税依据的确定直接关系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这一条款明确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的基本计税依据是“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但未具体列举“成交价格”的涵盖范围。为解决实务争议,财政部、税务总局在《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以下简称“23号公告”)中进一步细化了计税依据的具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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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政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明确纳入契税计税依据

23号公告第二条第五项针对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计税依据作出专门规定:


这一条款的核心意义在于:无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否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只要属于“应交付的货币或经济利益”,均需计入契税计税依据。换言之,契税的计税范围不仅限于合同列明的“成交价格”,还需涵盖与土地权属转移直接相关的其他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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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场景:缴纳配套费后是否需补缴契税?

结合企业咨询的具体场景(协议出让土地→已缴契税→后续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需分两种情况判断是否需要补缴契税:

情形一:配套费已包含在土地成交价格中

若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成交价格”已明确包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例如合同中约定“总价包含配套费”或“配套费由受让方承担并计入总价”),则企业已按合同成交价格缴纳契税,无需重复补缴。

情形二:配套费未包含在土地成交价格中

若土地成交价格仅为土地本身的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出让后由受让方另行向相关部门缴纳的费用(即未在合同中约定),根据23号公告规定,该部分费用仍需计入契税计税依据。此时,企业需就配套费部分补缴契税。

注意:实务中,部分地方可能存在“配套费由政府收取并专项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情况,但这并不改变其作为土地权属转移“经济利益对应价款”的性质。只要配套费是受让方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必须支付的费用(无论支付时间早晚),均应纳入契税计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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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操提示:避免契税风险的三项要点

为确保契税合规缴纳,企业在土地开发过程中需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1.核查土地出让合同条款

企业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应仔细核对合同中“成交价格”的构成说明,明确是否包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物配建房屋等费用。若合同未明确,建议与出让方(自然资源部门)沟通确认费用承担方式及是否计入成交价格。


2.及时同步配套费缴纳信息

若配套费是在土地权属登记后缴纳(如企业咨询的场景),企业需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情况,并提供配套费缴纳凭证。税务机关将结合土地出让合同、契税完税凭证等资料,核定是否需要补缴契税。


3.留存完整备查资料

企业应妥善保管土地出让合同、契税完税凭证、配套费缴费凭证、相关部门出具的配套费收取依据(如收费通知、政策文件)等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核查。若涉及争议,这些资料是证明计税依据的关键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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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契税计税依据需覆盖“全部经济利益”

23号公告的核心逻辑是:契税计税依据应体现受让方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无论费用是否在合同中单独列明或何时支付。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作为土地开发的必要成本,属于这一范畴。

企业需结合土地出让合同条款和费用实际支付情况,判断是否需要补缴契税。若涉及未计入原计税依据的配套费,应及时履行补缴义务,避免因滞纳金或税务处罚增加经营成本。

注:具体执行中若有争议,建议以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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