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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税 890 万!教育培训企业注意:延付教师薪酬≠延缴个税,这一操作踩红线

补税 890 万!教育培训企业注意:延付教师薪酬≠延缴个税,这一操作踩红线 中税至诚
2025-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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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将风险指标模型嵌入税务中台系统,在辖区内识别出多家存在同类风险的教育培训企业,目前已逐步开展风险提醒和规范指导,实现从单个案例查处到行业整体规范的提升。

    一家教育培训企业连续 3 年企业所得税申报的工资薪金支出,超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数千万元。税务部门顺着这一异常信息深挖,发现一个具有行业代表性的税收风险点,依法追缴了税款,并根据风险特征采取了系统性应对措施。

一、数据比对,锁定延付薪酬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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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风险管理团队在常态化风险扫描中,发现某本地大型教育培训企业 22 年 —24 年申报数据存在异常:


  (1)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3 年工资薪金支出账载金额分别为 8920 万元、9750 万元、10320 万元。

   (2)但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记录中,同期代扣代缴个税的工资薪金收入仅为 6280 万元、7120 万元、6950 万元,差额分别达 2640 万元、2630 万元、3370 万元,占比均超 30%,且企业所得税申报中未对差额作任何纳税调整。

  进一步调查显示,该企业为规范师资队伍建设、绑定核心教师资源,参照行业惯例实施 “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制度”,规定核心教师及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 40% 以上延期支付,期限不少于 3 年。企业将这部分延付薪酬计提后,从应付职工薪酬结转至其他应付款,随后用该资金向某保险公司购买团体养老保障产品,财务处理为 “借:其他应付款,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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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认为


  资金已划转至保险公司,属于当期实际支出,可全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而个人所得税需待员工未来实际领取保险收益时再代扣代缴,因此未就该部分资金履行个税扣缴义务。截至核查日,相关保险产品仍在运作,未兑现给员工。

二、释法说理,依法追征未扣税款

税务团队约谈企业财务负责人时明确税法适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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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延付薪酬资金时,已构成税法意义上的 “支付”(包括其他形式支付),且资金已量化到具体员工名下(保险合同明确员工为受益人,建立专属个人账户),应于缴付当期确认为员工工资薪金所得,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2. 02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条件:


  3.   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需满足 “实际发生” 且 “依法代扣个税”,未履行扣缴义务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针对企业提出 “员工未实际支配资金,纳税义务应延后” 的异议,税务团队进一步解读:税法判定纳税义务核心是企业 “实际支付或负担”,而非员工 “最终提现”;涉案资金已定向用于员工专属保障,员工拥有明确受益权,符合个税应税收入确认条件。最终企业认可税务意见,依法补缴 2022 年 —2024 年应扣未扣个税合计 890 余万元。

  税务机关同时明确,因该笔延付薪酬已在当期计入成本费用且履行代扣义务,无需追溯调整企业所得税;若企业存在计提延付薪酬后长期挂账、未实际支出的情况,相关金额需作纳税调增,不得税前扣除。

三、由点及面,建立行业风险应对机制

  针对该案例反映的教育培训行业共性风险,税务部门构建系统性应对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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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炼风险特征:


  2.   企业基于行业管理需求计提延付薪酬,通过购买保险等方式转移资金后,误将 “会计支出” 等同于 “税法支付”,未履行个税扣缴义务,且企业所得税申报未作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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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识别指标:


  2.   设置核心监控条件:行业代码为教育培训、独立核算、有企业所得税年报记录、工资薪金支出账载金额非零且纳税调整金额为零,满足条件即标记为高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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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嵌入系统监控:


  2.   将风险指标模型嵌入税务中台系统,在辖区内识别出多家存在同类风险的教育培训企业,目前已逐步开展风险提醒和规范指导,实现从单个案例查处到行业整体规范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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