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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租使用房产不再视同销售,但进项不能抵、成本不能扣、房产税照缴!

无租使用房产不再视同销售,但进项不能抵、成本不能扣、房产税照缴! 中税至诚
2026-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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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增值税法下,无租使用房产不再视同销售,但进项不能抵、成本不能扣、房产税照缴。免费使用不是 “税务避风港”,而是跨税种连环风险点。
  
     很多企业觉得 “房子免费给关联方用、不收钱就没税”,这是典型误区。2026 年增值税法正式实施后,无租使用房产的规则变了,但风险不降反升—— 不再视同销售,不等于没有税务成本,进项、所得税、房产税会连环 “踩雷”。下面用实务口径,把风险、案例、合规方案一次性讲透。


一、增值税法核心变化:不再视同销售,但进项不能抵扣


1. 新法关键点

  • 无偿提供房产使用权(租赁服务不再视同销售,不用按租金补报增值税。

  • 用于无偿出借的房产,对应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2. 最容易翻车的两种场景

场景 1:自有房产无偿给别人用

  • 自建 / 购进房产时抵扣了进项 → 现在用于无租出借,必须按比例做进项税额转出

  • 风险:未转出被稽查,补税 + 滞纳金。

场景 2:租入房产再无偿转租

  • A 公司租入厂房,抵扣 9% 专票,再免费给 B 公司用。

  • 结论:该进项必须全额转出

  • 依据:增值税抵扣强调 “与自身应税收入直接相关”,免费出借不产生应税收入,进项失去抵扣基础。

实务案例

甲公司 2025 年租入办公楼,年租金 100 万,抵扣进项 9 万。2026 年起免费给子公司乙使用。风险:9 万进项必须转出,否则面临稽查调整。



二、企业所得税:免费使用 = 成本不能扣,折旧也要调增



无租使用在企业所得税里只有一个逻辑:不产生收入,就不能扣成本

1. 两种模式处理

  • 自有房产无偿出借房产折旧原本可扣,但无偿给他人使用,与企业收入无关,折旧必须纳税调增

  • 租入房产无偿出借支付的租金、物业费等,一律不得税前扣除,已扣除的需汇算清缴调增。

实务案例

母公司自有厂房原值 500 万,年折旧 20 万,免费给子公司生产使用。风险:20 万折旧不得扣除,汇算需调增,多缴企业所得税 5 万元。



三、房产税:无租使用≠无税,使用者按余值代缴



这是最容易被忽略的 “隐形税种”。

依据 财税〔2009〕128 号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由使用人房产余值代缴房产税。

关键风险

  1. 产权人不缴、使用人忘缴 → 双方都有风险。

  2. 使用者代缴的房产税,不得在本企业税前扣除(不属于本企业税费)。

  3. 免租期≠无租使用:合同约定免租期,由产权人按余值缴,不是使用人缴。



四、三大场景一表看懂风险(实务版)



五、实务合规建议:避开 90% 的坑



1. 合同必须规范

  • 禁止口头无租,必须签书面无偿使用协议

  • 写清:使用方、期限、用途、房产税由谁承担。

2. 进项处理底线

  • 自有房产用于无租出借:按面积 / 时间比例转出进项

  • 租入再无偿出借:取得专票也不要抵扣,已抵必须转出

3. 房产税不要漏

  • 使用方主动按房产余值申报代缴,留存完税凭证。

  • 不要等税务局预警再补,滞纳金成本很高。

4. 所得税汇算必做

  • 无偿使用对应的折旧、租金,必须调增,不要抱侥幸。



六、一句话总结(老板 & 财务都能记住)



增值税法下,无租使用房产不再视同销售,但进项不能抵、成本不能扣、房产税照缴。免费使用不是 “税务避风港”,而是跨税种连环风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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